临沂市2022年集体建设用地政策:附设立抵押的条件和程序!
2021-12-24 10:36:0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429
2021年11月1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字〔2021〕126号),想了解临沂市2022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设立抵押的条件和程序?农交网小编带您一起来看看吧!
一、临沂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条件
根据临政字〔2021〕126号文件内容,设立抵押的条件如下: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作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立抵押。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①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②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③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的;
④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的其他情形。
3.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临沂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程序
根据临政字〔2021〕126号文件内容,设立抵押的程序如下:
1.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等其他材料。
3.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登记簿予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4.同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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