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关于印发路桥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21 11:09:40来源: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58
2021年7月29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路桥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21〕36号)。如有路桥区、三门县、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本办法所称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区内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如下: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路桥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农发〔2020〕19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路政办发〔2020〕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区内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市、区确定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采取按比例补助和总额控制相结合方式,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四条 区“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下达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用于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镇(街道)和创建村是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主体,负责本区域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申报资料,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接受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全区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年初组织镇(街道)、村开展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区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应由项目实施主体申报,经镇(街道)党委、政府确认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后下达。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建设重点内容及资金投入计划)。
(二)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表。
(三)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其它需提供的必要资料。
第八条 镇(街道)要对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实地核查,核实内容为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建设项目。同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落实监理制和结算审计制,鼓励咨询公司全程咨询。
第十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原则上建设期为一年,对项目建设工程量较大,当年难以完成的精品村、美丽庭院等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可以跨年度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一)项目总体投资调整额超过下达计划投资额10%(含)以上的;
(二)项目中建设区域有变动,且资金量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重大变动履行变更手续时,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按实施计划规定的时限加快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计划下达次月起,每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至少应报告以下内容:项目整体进度和完成总投资额,各分项工程完成投资额、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如项目进度滞后的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各镇(街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将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申请区级验收。
第十四条 市、区级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建设的考核验收和长效机制复查,按照《台州市美丽乡村精品村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的要求。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列入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的创建村在开展规划设计、环境综合治理、村庄风貌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和有关的招标、设计、监理、审计等费用的支出,不包括政策处理和已列入其他财政补助项目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六条 根据《路桥区美丽乡村实施方案(2021-2025年)》,区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八大片区组团内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八大片区组团外且属精品带沿线的创建村区级补助资金要重点用于精品带路线两侧基础设施建设、立面改造和景观绿化等提升改造工程。
第十七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列入区级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建设的创建村,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和人口数量给予差异化补助。
1.分类补助:根据近三年村级集体经济年均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分为三档,分别按照项目工程费用的75%、70%、60%给予补助。
2.补助标准:根据行政村人口数量分成2000人以下(含2000人)、2000-3000人(含3000人)、3000人以上三档,位于八大片区组团内的,分别给予每个创建村不超过330万元、360万元、400万元的补助;位于八大片区组团外的,分别给予每个创建村不超过230万元、260万元和300万元的补助。
(二)列入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和提升村建设的创建村,通过市级验收的,按照项目工程费用的75%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市级精品村项目在获得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区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提升村项目区财政按照上级补助资金1:1进行补助。
(三)已创建区级精品村再创建市级精品村的,市、区补助不超过项目投资总费用的75%且区级补助不超过上述第(一)点第二款补助金额各档标准。
(四)其他省、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示范)创建按照上级补助资金1:1进行奖补。
(五)通过市级认定的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每年开展运维评比,得分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实际运维投入的50%给予以奖代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六)通过区级验收的美丽庭院达标村,按村户数100户以下(含100户)、100-200户(含200户)、200户-300户(含300户)、300户以上四档,分别给予5万元/村、10万元/村、15万元/村、20万元/村的奖补,达到美丽庭院示范村的,再奖补5万元/村,经评选为美丽庭院示范户的,每户奖补1000元。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新时代美丽乡村达标村(精品村)、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示范镇(街道)补助资金经省、市验收合格且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次性拨付;
市、区级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建设项目,在自筹资金到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实质性启动后,由村级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和现场核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核定补助资金的40%预拨至镇(街道),剩余60%补助资金待市、区考核验收合格且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后拨付;
美丽庭院达标村(示范村、示范户)补助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九条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奖金、津贴、福利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开支,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创建村凭项目支出正规票据向镇(街道)报账拨付,各镇(街道)应建立明细账实行专项会计核算,规范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每年可选择若干个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取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方式实施绩效评价,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扣减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不按审定的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虚立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三)存在挤占、克扣、挪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项目未及时竣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0年及以前立项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