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021-12-16 13:15:05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05
2021年12月12日,磐安县人民政府发布《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文件政策解读,明确森林采伐限额指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或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其森林资源现状等因素所确定,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每年森林资源采伐消耗的最大限量。如果有磐安县、武义县、永康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磐安县农村产权交易、武义县农村产权交易、永康市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精神,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森林采伐限额是一个什么概念?
答:森林采伐限额指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或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其森林资源现状等因素所确定,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每年森林资源采伐消耗的最大限量。
它是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消耗的宏观控制指标,是国家最高法定性和指令性计划限额指标,因而具有控制森林采伐消耗总量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意志。
二、问:森林采伐限额包含了哪些方面?
森林采伐限额既包括了农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交通、铁路、部队、城镇等不同的编制单位;又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低产效林改造)等不同的采伐类型在内森林资源消耗总量。
森林采伐限额规定了采伐森林资源的总量控制指标,又分别规定了不同采伐类型和林分起源的分项控制指标,通过分类控制、分项指导,达到管严、管活的目的。
三、问:磐安县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原则?
答:我县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年采伐限额”。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应当遵循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
我县结合实际经营管理水平,实事求是地编制采伐限额。这里说的“实际、实事求是”,是指使用最新的资源调查和监测数据,考虑资源数量、质量、结构等因素,使限额指标既可以合理控制消耗(控制商品林皆伐、伐育同步),又能有利于森林结构的调整和永续利用(保障松材线虫病除治和森林抚育经营),实现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对后人需求构成威胁,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目标。
四、问:森林采伐限额有什么意义?
答:1.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国家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是国家对森林资源实施宏观管理的主要手段,是保证实现森林永续利用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2.限额采伐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控制资源过度消耗,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关键措施。
3.采伐管理,是一种森林经营手段和方法。
五、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具体有哪些措施?
答:包含了以下5个方面的措施。
1.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2.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3.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4.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
5.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
六、问:磐安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多少?
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后,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3500立方米。具体每个乡镇的采伐限额请参照磐安县“十四五”期间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分配汇总表。
七、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磐政发〔2016〕113号)同时废止。
八、问:具体申办采伐流程和以前有什么变化吗?
答:和以前变化不大,具体可参考《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内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