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政〔2021〕110号: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农家乐(民宿)管理办法
2021-12-16 11:54:28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574
2021年11月24日,磐安县人民政府发布《磐安县农家乐(民宿)管理办法》(磐政〔2021〕110号)。如果有磐安县、武义县、永康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磐安县农村产权交易、武义县农村产权交易、永康市农村产权交易。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民宿)是指依托乡村资源,以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设施为经营用房,业主参与服务接待,提供“吃农家饭、住农家屋、看农家景、干农家活、购农家物、享农家趣”等服务,并经商事登记的小型经营实体。具体如下: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农家乐(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磐安县农家乐(民宿)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家乐(民宿)的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民宿)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民宿)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民宿)是指依托乡村资源,以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设施为经营用房,业主参与服务接待,提供“吃农家饭、住农家屋、看农家景、干农家活、购农家物、享农家趣”等服务,并经商事登记的小型经营实体。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民宿)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申办农家乐(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家乐(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镇乡村旅游发展相关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民宿)房屋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原有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建筑风貌应与村庄环境景观和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无影响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无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的违法建筑。
(三)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等文件精神,开设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的实体墙应不开设门、窗、洞口。
2.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3.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应不小于0.75米。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5.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6.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7.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8.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9.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10.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11.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12.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13.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14.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规定,可适当放宽农家乐(民宿)规模界定标准(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除外),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8间、所在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所在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含5层),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
(2)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
(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
(4)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当建筑层数放宽至5层时,除符合上款要求外,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农户已建超4层但未达到5层住房,拟创办农家乐(民宿)的,4层以上建筑不宜设立餐厅、客房、棋牌室、音乐茶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临时用于住宿,消防安全标准按建筑层数为4层执行。
15.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四)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五)选址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程序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长效化管理机制。
各乡镇(街道)、村从农户建房审批开始,对有意向创建农家乐(民宿)的,要严格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县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要在农户建造房屋、装修的过程中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符合开办农家乐(民宿)条件的,按要求填写《磐安县农家乐(民宿)申办表》(附件2)。
(二)乡镇(街道)联合属地派出所实地查看。
乡镇(街道)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报条件进行把关;属地派出所对农家乐(民宿)消防情况进行符合性初步审查。
(三)县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颁发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
三、监督管理
(一)县农家乐(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小组是全县农家乐(民宿)发展的领导机构,负责农家乐(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农家乐(民宿)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家乐的培育、指导、扶持和管理监督工作;农家乐休闲乡村、集聚村等项目申报和农家乐星级户评定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农家乐(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三)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星级民宿的培育、指导、扶持和管理工作;开展农家乐(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工作;指导开展民俗文化体验活动;参与农家乐(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星级评定等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农家乐(民宿)治安安全相关标准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做好游客的入住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为我县农家乐(民宿)的顺利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属地派出所做好日常监管。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全县农家乐(民宿)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消防隐患点,及时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家乐(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做好农家乐(民宿)餐饮经营许可和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把关;依法查处未取得餐饮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负责做好农家乐(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七)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全县农家乐(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农家乐(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农家乐(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八)县卫健局负责制定全县农家乐(民宿)相关服务项目卫生标准,做好农家乐(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把关;加强对农家乐(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九)县发改、财政、民政、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民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民宿)的审核、指导、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农家乐(民宿)使用房屋的合法性负责。农家乐(民宿)发展重点乡镇(街道)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农家乐集聚村等重点村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十一)农家乐(民宿)协会应配合农家乐(民宿)主管部门实施对农家乐(民宿)的培训和行业管理。积极推进会员农家乐(民宿)间交流与互动,通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营销联动,搭建良好平台。优化发展环境。及时帮助疏通解决农家乐(民宿)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会员农家乐(民宿)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维护好行业形象。妥善处理业内竞争,对相互压价、侵蚀利润以降低成本等问题,竭力避免恶性竞价的情况,共同维护产业利益。
(十二)农家乐特色村应成立农家乐(民宿)服务中心,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提供农家乐(民宿)客房咨询、预订及旅游线路的咨询等服务。农家乐服务中心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登记,每年按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十三)农家乐(民宿)经营户要重视提档升级。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服从村庄管理,做好门前三包、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工作。经营餐饮的农家乐(民宿)管理规范要符合餐饮业管理标准,厨房要符合《磐安县农家乐厨房操作规范地方标准》,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农家乐(民宿)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县公安、应急管理、卫健、环保、市场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四)农家乐(民宿)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从事饮食业、住宿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四、法律责任
(一)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展示农家乐(民宿)相关证照。
(二)农家乐(民宿)经营户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未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2.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4.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5.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6.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7.污染环境、乱占乱用土地、乱搭乱建;
8.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三)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农家乐(民宿)经营户,综合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时,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农家乐(民宿)业主要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