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农发〔2021〕71号:关于做好2021年江山市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工作的通知
2021-12-15 11:18:43来源:江山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974
2021年6月15日,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江山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江山市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工作的通知》(江农发〔2021〕71号)。如有江山市、柯城区、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江山市农村产权交易、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江山市农药包装废弃物按三种规格进行回收,分别是农药包装废弃瓶2.6元/公斤(塑料)、1.3元/公斤(玻璃),包装袋5.2元/公斤,具体内容如下:
各乡镇、街道:
为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农田生态系统的破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24号)和江山市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6〕160号)等文件精神,就做好我市2021年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乡镇(街道)作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提高站位,根据各自实际,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打造生态宜居的现代农村。各乡镇(街道)要对照市里分解的目标任务(见附件1),在11月5日前回收完毕,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相关台账报送给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将废弃农膜等塑料相关台账报送给市新农村建设指导中心,确保上级对我市考核不失分。
二、完善回收体系
根据《关于印发江山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6〕160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即回收环节、归集(转运)环节、处置环节,其中归集(转运)环节、处置环节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招投标确定归集、处置主体,回收环节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可以依托农资店、农业主体、行政村,合理布局回收点。各乡镇(街道)要与回收主体签订回收协议(附件2),指导各回收主体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设立统一标识牌,便于农户送交农药包装废弃物。各回收主体要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农药袋、塑料瓶、玻璃瓶等分类打包,做好安全储存,注重落实安全生产,并建立回收台账,详细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送交人姓名、回收数量、费用等。在回收工作完毕时,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市新农村建设指导中心指导下与归集单位做好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等塑料的交接工作。
三、规范政策标准
(一)回收补助标准。农药包装废弃物按三种规格进行回收,分别是农药包装废弃瓶2.6元/公斤(塑料)、1.3元/公斤(玻璃),包装袋5.2元/公斤,其中废弃农膜及化肥包装袋按农药包装废弃瓶塑料类标准回收归集。回收主体在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时,先行向送交人支付回收费用。对各回收主体,按回收金额上浮50%进行补助,用于回收主体开展农药废弃装物回收工作所产生的回收费、工时费、保管费等,除回收补助费外,不再向回收主体支付其它费用。
(二)资金结算。全年回收处置工作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对回收主体的回收质量与数量、台账建设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政策兑现主要依据。年度回收处置工作考核完成后,市财政按标准拨付相应补助经费。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归集转运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的全程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掺杂舞弊、虚报回收数量等行为,做到各回收主体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数量与归集主体转运出的数量保持一致,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落实到位。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明确回收范围。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所涉及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化肥使用后被废弃的或与农药、化肥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塑料、玻璃等材质的瓶、罐、桶、袋),废弃农膜等。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它生产、生活垃圾不属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范围,不享受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二)注重安全生产。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有毒有害废弃物,各回收点要做到内外环境整洁,避免影响周边环境和交通安全,产生新的污染现象,同时要做好回收点安全防护工作。因农药包装废弃物存在残留药液现象,要从保护回收人员身心健康出发,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回收操作中备好手套、口罩、洗手液等劳保用品,确保回收人员人身安全。
(三)大户率先回收。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主体(粮食、蔬菜等),有义务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今年依然把是否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作为兑现国家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