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2021-12-10 15:57:11来源:鹤庆县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25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经2021年7月27日鹤庆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21年8月7日印发了《鹤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鹤政办发〔2021〕20号)。如果大家对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的农村产权交易感兴趣的话,可以点击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鹤庆县农村产权交易进行查询。
鹤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及中央、省州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州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州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省、州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是符合中央、省、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进行的危房改造。
第四条 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
3.节约成本,因地制宜。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尊重当地建筑风格,与村容村貌相协调的改造方式。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农村危房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的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实行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不动产、车辆、工商注册等情况,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农危改补助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因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的贫困家庭。
3.经鉴定住房属于C级、或D级危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1.已有安全住房的。
2.建房用地不在规划区内的。
3.已享受拆除重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且未受灾的。
4.建房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
5.财政供养人员家庭。
6.经商、参与企业管理人员家庭。
7.有能力建房的家庭:拥有十万以上车辆或拥有城镇不动产等家庭。
8.已享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或城镇住房租赁补贴的农村家庭。
第三章 农村危房改造管理
第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初判。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农户基本情况及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初勘,初判符合条件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三委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复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村委会上报农户基本情况及房屋情况进行复查,并报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4.审查。县级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联合审查,并将结论反馈乡镇。
5.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审查结果,将拟实施危改户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微信平台、村委会公示栏、村民小组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列为实施对象。
6.实施。危改户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改造,村级负责农户房屋质量监管跟踪工作。
7.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级部门再次对农户基本信息组织联审,并书面上报县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危房验收报告,由县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验,验收合格后书面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8.补助。乡镇人民政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补助标准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兑付至农户。
第十条 联审职责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农危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协调,负责核查上报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级及乡镇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的筹措,及时拨付各级补助资金,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使用。
3.县农商行负责对实施农户危房改造政府贴息贷款的发放工作。
4.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核查工作。
5.县残联负责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工作。
6.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实施农危改的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的核查工作,负责大数据平台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情况的录入、数据核实工作。
7.县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列入危改对象的工商营业情况,杜绝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到农村危房改造。
8.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危改对象身份情况,杜绝财政供养人员参与到农村危房改造。
9.县公安局负责核实危改对象车辆登记情况,杜绝拥有10万元以上家庭小轿车的农户参与到农村危房改造。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农危改对象宅基地是否属于地质灾害点,杜绝在地质灾害点上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核实危改对象及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情况,杜绝拥有城镇房屋的农户参与农村危房改造。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农危改对象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
12.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危房的排查、实施、验收和档案整理。
第十一条 农危改建设管理
1.选址要求。选址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2.质量要求。危房改造按照“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鹤庆县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实现人畜分离、厨卫入户,房屋施工要有地梁、上下圈梁、构造柱等防震构造措施,确保改造后的农村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
3.实施要求。实施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按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乡村规划许可实施,并签订施工协议,实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一般修缮加固房屋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拆除重建房屋使用年限不低于20年。
4.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拆除重建的住房面积人均在13--18平方米内,1人至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配套生产用房及功能用房面积不超过2间。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乡镇上报排查危房数量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确定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各村委会不得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直接打到农户一折通内,严禁现金兑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公示、改造、补助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