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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2021-12-01 17:21:12来源:祥云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71

祥云县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在2019年12月12日,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祥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此来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大家如果对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祥云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感兴趣的话,不妨点击咨询详情。

祥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官网截图

祥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及《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坚持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祥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签订征地协议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土地承包证上的在册人数,计算方法:人均耕地面积=(原面积-已征地面积)÷承包证上现在册人数﹞。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一)退耕还林的土地不列入本《实施办法》的“被征地”保障范围。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征地时户籍已迁出被征地行政区域外的人员。

(四)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五)服刑期间的人员。

(六)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地的失地农民。

(七)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 补助政策

第六条 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按《祥云县实施〈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细则》(祥云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补足。以个人账户累计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差部分不可继承)。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1000元/年,累计补助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助标准可随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补助,参保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本《实施办法》实施时,已按《祥云县实施〈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细则》(祥云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归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发放。领取待遇的支付办法:按照个人缴费资金和政府补贴按月领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为零时(即领取待遇139个月),从公共积累基金中列支。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到个人,最多补助15年)。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祥云县实施〈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细则》(祥云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本《实施办法》出台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但选择了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政府补助(以单位参保缴费的除外)。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或失去补助条件的,终止补助。

第四章 补助资格认定及程序

第八条 被征地人员申请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征地人员领取养老保险补助资格公示表》。

(二)《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四)农村集体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五)土地征收协议书(由村组统一提交一次性确认,确认符合参保补助人员的名册作为个人申请补助的依据)。

第九条 被征地人员补助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人员向所在村(社区)委会领取并填写《被征地人员领取养老保险补助资格公示表》和《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二)审核。村民小组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对被征地人员申请内容进行调查审核并将《被征地人员领取养老保险补助资格公示表》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后送村(社区)委会。

村(社区)委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员由村三委班子成员、涉及的村民小组组长、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

(三)复核。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复核工作组,对村(社区)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将《被征地人员领取养老保险补助资格公示表》《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和其他材料报送县级有关部门。

(四)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被征地人员领取养老保险补助资格公示表》《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等材料行核查。各部门核实审查后,再返回村(社区)委会进行最后公示。

(五)兑补。对核查合格的人员,经村组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助兑补手续。

第五章 参保人员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按《祥云县实施〈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细则》(祥云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原个人缴费本息(已领取待遇人员扣除已领取的待遇)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原财政补助资金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本县辖区、招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终止参保缴费补助,按险种转移、衔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按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补助资金来源和支付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资金来源:

(一)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资金应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时足额缴纳,不得缓缴或减免。

(二)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

(三)保障资金利息等其它收益。

(四)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待遇支付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负责对耕地面积的审核,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情况,组织村民小组、村(社区)委会做好享受政府补助人员的申请、审核、复核、核查材料及上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认定土地征收情况,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做好《被征地人员调查表》的核查确认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户为单位,确认被征地人员的失地情况。

(四)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建立参保补助人员档案,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待遇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核算、统计、稽核、请拨等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专户管理和资金划拨等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等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参保缴费补助。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祥云县实施〈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细则》(祥云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祥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的批复》(祥政复〔2014〕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祥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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