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有多大?设施农业用地如何备案?

2021-11-30 22:28:4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853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青田县制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有多大?设施农业用地如何备案?

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摄图网

一、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根据《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20〕51号)文件的内容,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

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

3、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二、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1、提出申请

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设施用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并附拟用地范围示意图,该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县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联合踏勘意见。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等内容进行审查。

(2)县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所)对用地权属、地类、生态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查。

(3)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设施农业规模、项目准入等内容进行审查。

(4)涉及其它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查。

2、签订用地协议

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同意后,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委托中介单位测量制作勘测定界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用地协议。

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申报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勘测定界图、用地使用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附总平面布置图)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单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其他涉及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设施农业用地须经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备案而动工的,须经处置到位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可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单。

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占用林地、水域等,在备案前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涉及使用开挖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按《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35号)执行。

4、其他事项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大小要根据用地类别来看,大家对于农交网介绍的“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和备案程序”是否满意呢?欢迎点击农交网查询更多资讯。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