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州丘北县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11-26 16:30:21来源:丘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4262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丘北县人民政府在2021年04月02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丘政发〔2021〕8号),具体内容见下文。大家对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丘北县农村产权交易有哪些疑问呢?欢迎积极点击咨询!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工作,成立丘北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杨波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明洪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杨文才 副县长
成员:彭尔彩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家邦 县农科局局长
李 伦 县司法局局长
姜军校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
杨万明 县交运局局长
陈俊亦 县林草局局长
杨雪梅 县水务局局长
朱 庆 文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党组书记
李彦龙 县税务局局长
何富书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正和 县农科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科局,由吴家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富书同志和李正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审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二、宅基地供地形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形式为集体建设用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除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外(符合免税条件的除外),其他以行政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三、宅基地审批权限
涉及占用村内空闲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的,按规定逐级向乡(镇)人民政府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及未利用地使用批准手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
1.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含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
4.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确需易地新建住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批准:
1.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住房困难户;
2.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3.主动放弃原有住宅用地的;
4.因自然灾害造成住宅损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居住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用地不予批准:
1.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城镇规划、村庄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其他保护规划的;
2.原有住宅用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住宅用地面积的;
3.拒绝签订原有住宅用地退还协议的;
4.一户具有两宗(含两宗)以上住宅用地的;
5.出售、出租或者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
6.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7.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五、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丘政发〔2017〕36号)以及《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普者黑景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丘政发〔2017〕21号)精神,结合丘北县实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一户最多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含住房、附属房屋及庭院用地),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一户占地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普者黑景区按《普者黑景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标准。根据《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是指公路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铁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宅基地选址涉及铁路公路沿线的,必须满足上述控制标准。
六、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册、用地承诺、书面申请等资料。
(二)审核、公示:村民小组收到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到期后,如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委会(社区)审查。
(三)审查:村委会(社区)收到村民小组提交材料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民小组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原则上实行每周一次报送至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四)联勘联审: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对外受理、联系窗口,负责牵头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及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查看,并提出宅基地审批意见。村民建房完工后,组织进行验收审查(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综合提出审批建议),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五)审批、颁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完成实地查看、并提出宅基地审批意见后,及时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建设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六)备案、数据信息汇交:审批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每季度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科局报备一次统计汇总数据信息。
(七)审批告知。各审批环节未通过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用地批准时效。自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日起,用地户必须按开竣工时间要求实施建设,一年内不用可以耕作的,由农户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内不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的法律文书自然失效。由村小组、村委会向乡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批准时效由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在用地批准书上注明并口头告之。
七、各级各部门审查内容及责任
(一)村小组、村委会。审查农村宅基地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选址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审查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公示后是否有异议,提出的异议及意见是否真实有效,签署审批意见并承担审查责任。
(二)乡(镇)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查用地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乡建设规划及其它产业规划和各类保护区规划,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实地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并承担审查责任。
(三)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调查核实拟用地是否上占用粮食功能主产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江、河(湖)道保护界、水源点、自然保护地和林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签署审批意见并承担审查责任。
(四)乡(镇)自然资源所。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查核实用地面积、地类、权属。签署审批意见并承担审查责任。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镇和国土规划中心、应急管理中心等站所抽调人员组建乡(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一站式服务办理窗口,向村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提供政策咨询,加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流程管理,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负责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的巡查,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积极配合县农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查处村民各种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六)县农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计划按年度报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分配方案制定、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联合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巡查、查处等工作。负责宅基地规划许可审批备案。
(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联合县农科局等部门开展违法用地巡查、查处工作;负责宅基地规划许可审批备案。
(八)县林草局。涉及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九)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宅基地用地选址位于各类产业规划区或保护区规划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用地是否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区或保护区规划,签署审批意见并承担审查责任。
八、责任追究
(一)对农户建房宅基地申请,各审查单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受理后不及时讨论并上报审批,造成申请人上访或擅自动工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二)各审查单位疏于审查或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违规审批建房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批准事项。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法规给予处理。
(三)未加强批后监管,造成批东建西、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造成违法建筑的,追究有关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违法建设案件(包括投诉举报及巡查发现的案件),不依法及时制止、查处和拆除,或相互推诿,造成违法行为扩大的,对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案件查办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村干部的责任追究原则上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乡镇和部门一般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属部门负责,对县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相关程序规定予以党纪处分。涉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和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奖惩分明、有责必究。
九、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农科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县农科、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各乡(镇)的衔接,共同指导和督促乡(镇)开展好农村村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对增量实行“零容忍”。要探索农村宅基地收回、退出机制,加强对申请人员身份确认,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对乱占耕地、乱占林地、未经审批、未经规划许可、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坚决依法查处。
(三)原县级出台的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