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1-11-25 11:53:22来源:常山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174
2021年5月26日,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山县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自然资规〔2021〕37号),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如有常山县、柯城区、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县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 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三)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 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 亩以上500 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 亩;500 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 亩。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 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 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6、附件7。
(三)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 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 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 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流转合同低于5年,按照流转合同期限),使用期限到期的,如果需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当在使用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进入与退出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进入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必须先备案后用地。备案流程如下:
1.提交用地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依法先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相关利益关系人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草签用地协议,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备案申请。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备案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引导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编制相关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备案申请后,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实地踏勘,确认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符合项目准入条件和农业生产用地建设要求,面积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规定,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涉及林地、自然保护地、河道、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若涉及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3亩(含)以上),引导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及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基本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预审。
3.审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交的《土地复垦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设施农业用地拟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预审结果。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和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回申请。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4.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或占用其他农用地3亩(含)以上)的,根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土地复垦费;占用其他农用地3亩以内的,按照2万/亩标准预存土地复垦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至第三方银行,由第三方银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5.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述方案审查通过及数据更新完成,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已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后,收齐备案资料,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并出具《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备案完成,协议正式生效。同时在15 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退出
1.主动退出。设施农业用地在协议期限内停止使用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中止协议。到期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按照审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在6个月时间内清除地上建(构)筑物,完成复垦并覆盖耕作层,恢复土地原用途。完成复垦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凭验收意见至第三方银行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未通过验收的,必须进行整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拒绝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不能通过验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组织土地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复垦费用中列支。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承担。
2.强制退出。闲置1年以上未使用的或到期后即不申请延续、也不主动退出、复垦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用地协议,收回集体土地,清除地上附着物、要求赔偿等。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1、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谋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边角地、存量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土壤耕作层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
2、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用途管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申请、备案、生产经营利用等进行动态监管,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标志牌,便于检查、监管,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农地农用”原则,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大棚房”问题。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用途。
3、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加强互相协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巡查,做好信息公开。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拒不改正的,按违法用地相关规定处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耕地保护工作,为使用人对土地进行复垦提供技术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县林业水利局要做好涉及林地、自然保护地、河道、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指导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做好涉及农产品基地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的环评审批(备案)。
4、强化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中。切实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抓好整改,依法依规处理违法当事人。对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因工作不力或违规操作,造成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常山县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常土资发〔2015〕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