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坝洒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11-24 17:18:43来源:河口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678
为保障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坝洒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维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河口县人民政府结合片区实际,印发了《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坝洒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河政发〔2021〕10号),全文如下。大家如果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河口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感兴趣的话,不妨点击咨询详情。
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坝洒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坝洒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维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河口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政发〔2017〕25号)《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4〕57号)《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口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河政办发〔2014〕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为保障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坝洒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片区内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凡属于本项目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改建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河口县坝洒农场管理委员会、河口瑶族自治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挥部。
二、征收范围和搬迁奖励时间及限制行为
(一)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范围:根据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坝洒片区改造计划,纳入棚户区改造的片区,具体改造任务数按照上级实际下达我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任务数为准。
(二)搬迁奖励时间
以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日期为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准备期为10日,搬迁奖励期限为50日。
(三)限制行为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6.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1年。
三、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和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或由具备房屋测绘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测绘机构、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可,以测绘报告为被征收房屋最终核准认定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载明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载明的,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4)因历史原因未办证的住宅(非住宅),在规定时限内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即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3.其他
征收范围内纳入征收补偿的临时建(构)筑物需达到以下条件:前檐(层高)高度2.2米以上,外墙为(砖墙12厘米,土墙30厘米以上的)承重墙体,结构完整,门窗齐全,达到防水及保温效果,建成并使用多年。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临时建(构)筑物,经县住建、辖区管理部门、被征收人三方共同鉴定,确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的,可按本方案补偿。鉴定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具备合法产权证或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涉及残疾人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直系亲属是残疾人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政策上浮20%。
(四)特困补助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残疾人。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提供材料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4.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证明材料等)。
(六)产权不明晰的房屋
对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报征收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征收人必须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及提存。
(七)装修补偿
装修原则上按评估价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统一装修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的,不再补偿装修费用(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协议认定的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装修,超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征收部门按260元/㎡向被征收人收取装修费用)。
2.选择产权调换但不需要征收部门装修安置房的,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协议认定的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超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不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补偿或按棚户区装修标准260元/㎡进行补偿。
3.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补偿或按棚户区装修标准260元/㎡进行补偿。
(八)附属建(构)筑物补偿
附属建(构)筑物补偿参照《河口瑶族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4〕57号)、《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口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河政办发〔2014〕9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详见附件1)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先搬迁过渡然后异地安置的方式进行。
(一)征收时间和搬迁期限及奖励、补助
征收时间和搬迁期限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征收奖励期限为5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
1.搬迁奖励
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户一次性搬迁奖励1.5万元/户。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每户的认定标准:(1)对被征收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被征收户,按实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5万元/户搬迁奖励(已包含涉及到的共有权人共有权证)。(2)对由农场统一设计建盖或者农场统一设计由住户自行出资建盖的住房、伙房、工具房等生活生产用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当时建盖房屋使用功能住房、伙房、工具房等认定为一户;对之后由住户依托由农场统一设计建盖或者农场统一设计由住户自行出资建盖的住房、伙房、工具房等生活生产用房之外的,由住户自行新建、扩建、加建的房屋不给予认定为一户,不享受1.5万元/户搬迁奖励。(3)对由被征收户自行建盖的住房、伙房、工具房等生活生产用房,不属于以上两种认定标准的房屋,该房屋由一家人共同居住、有多个户口簿的,只认定为一户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1.5万元。
2.搬迁补助
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户2400元/户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每户的认定标准按照以上搬迁奖励每户的认定标准执行。
3.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计算,每半年计发一次。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如提前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为止,剩余的过渡期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
4.面积奖
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面积奖励;非住宅不给予面积奖励。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按以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1950元/㎡(含装修费260元/㎡);
2.砖混结构房屋:1700元/㎡(含装修费260元/㎡);
3.砖木结构房屋:800元/㎡;
4.简易房:150元/㎡;
5.钢架大棚:120元/㎡。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补偿标准
异地安置地点:在河口县坝洒农场集镇统一新建安置房或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回迁安置房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如同一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并选择同一套房屋的,所涉及到的被征收户要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该套回迁安置房)。按以下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1:1.5补偿;但考虑到被征收户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各种客观原因和实际困难,凡在公告公示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且由原农场统一建盖,达到砖木结构及其以上的房屋,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1:1.5补偿;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补偿,但考虑到被征收户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各种客观原因和实际困难,凡在公告公示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且自建达到土木结构及其以上的房屋,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1:1补偿;
3.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核算;
4.安置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差额部分,差额面积按以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1950元/㎡(含装修费260元/㎡);
(2)砖混结构房屋:1700元/㎡(含装修费260元/㎡);
(3)砖木结构房屋:800元/㎡;
(4)简易房:150元/㎡;
(5)钢架大棚:120元/㎡。
五、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认定原则和标准
1.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类别和性质为准。被征收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纳税发票(原件)。
2.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未办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两年及以上的,认定原则和标准同上。
3.以住房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未进行经营的,按住房认定。
(二)征收时间和搬迁期限及奖励、补助
征收时间和搬迁期限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征收奖励期限为5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
1.搬迁奖励
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户一次性搬迁奖励1.5万元/户。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每户的认定标准:(1)对被征收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被征收户,按实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5万元/户搬迁奖励(已包含涉及到的共有权人共有权证)。(2)对由农场统一设计建盖或者农场统一设计由住户自行出资建盖的非住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当时建盖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认定为一户;对之后由住户依托由农场统一设计建盖或者农场统一设计由住户自行出资建盖非住宅房屋之外的,由住户自行新建、扩建、加建的非住宅或住宅房屋不给予认定为一户,不享受1.5万元/户搬迁奖励。(3)对由被征收户自行建盖的非住宅和住宅房屋,不属于以上两种认定标准的非住宅房屋,该房屋由一家人共同居住、有多个户口簿,只认定为一户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1.5万元。
2.搬迁补助
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户2400元/户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每户的认定标准按照以上非住宅搬迁奖励每户的认定标准执行。特殊设施、设备的搬迁补助根据造价机构造价及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30元/㎡/月的标准计算,每半年计发一次。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如提前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为止,剩余的过渡期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3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或按认定非住宅建筑面积30元/㎡/月的标准计发3个月,一次性支付。
(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按以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4400元/㎡(含装修费260元/㎡);
2.砖混结构房屋:3900元/㎡(含装修费260元/㎡);
3.砖木结构房屋:3000元/㎡(含装修费260元/㎡)。
(四)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补偿标准
异地安置地点:在河口县坝洒农场集镇统一新建安置房或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回迁安置房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如同一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并选择同一套房屋的,所涉及到的被征收户要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该套回迁安置房)。按以下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认定面积1:1补偿;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补偿,但考虑到被征收户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各种客观原因和实际困难,凡在公告公示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且自建达到砖木结构及其以上的房屋,按认定面积1:0.5补偿;
3.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核算;
4.安置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差额部分,差额面积按以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4400元/㎡(含装修费260元/㎡);
(2)砖混结构房屋:3900元/㎡(含装修费260元/㎡);
(3)砖木结构房屋:3000元/㎡(含装修费260元/㎡)。
六、其它补偿
土地、林地、林木、零星果木和作物、零星果苗和苗木等按《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4〕57号)《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口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河政办发〔2014〕97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七、房屋补偿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构)筑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不享受相关奖励和补助政策。
(二)被征收人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对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若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鉴定评估费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若鉴定结果未改变原评估结果,鉴定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该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关系。
(六)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八)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附属设施。
(十)未尽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州、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仅用于河口县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坝洒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征收的政策解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占用的政策解释;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地占用的政策解释。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