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
2021-11-24 17:13:37来源: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423
为顺利推进金平县城乡建设,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1月25日,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金政办规〔2020〕1号),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解读,详见下文。想要知道更多当地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点击咨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一、方案起草的指导思想、背景和过程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金平县于2016年出台了适用于全县范围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但因方案中缺少对宅基地、违法建筑、被征地农民保障、临时占用土地等方面的处置措施,导致当前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难以顺利推进。为此,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制定一个符合当前形势和实际情况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保障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起草、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方案进行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及进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经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有关内容
《方案》主要解决了征地拆迁和临时征占用土地中的土地补偿方式、地上附着物处置方式、青苗补偿方式及被征地农民保障措施等重要事项。
(一)土地补偿方式。
1.《方案》中土地测算标准规定了“土地类别以权利人持有的合法有效土地权属凭证为准,无合法有效土地权属凭证的以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的现状地类为准,面积以投影测量为准”。“现状地类”是指以征收工作开展时在用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最近年度变更为依据定义的合法现状地类,而非实际用途;“投影测量”是指通过规范的测量手段,勘测地块面积信息。
2.《方案》中土地补偿标准规定了“土地补偿按2020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定为征收农用地的唯一补偿形式。《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在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测算得出,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现实性的特点,与我省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在金平县2020年区片综合地价中,除林地和草地的价格比2014年区片综合地价降低外,其他地类均比2014年区片综合地价上升,为此,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林地和草地的补偿价格系数上调0.1,符合征地实际情况。
临时用地年补偿费是以原土地征收中统一年产值倍率(水田25倍,水浇地、干田、旱地、园地、轮歇地24倍)计算,林地和草地按降幅计算得出,以Ⅰ类区为例:46244÷25≈1850元/亩;42040÷24≈1752元/亩;1752-(1850-1752)=1654元/亩。
Ⅰ类地区范围为金河镇、金水河镇、勐拉镇、勐桥乡全部村委会;老勐镇老勐村委会、和平村委会、新村村委会。
Ⅱ类地区范围为沙依坡乡、者米乡全部村委会;老勐镇苦竹林村委会、新安里村委会;铜厂乡崇岗村委会、董棕河村委会;大寨乡渡口村委会;马鞍底乡马鞍底村委会、地西北村委会、中寨村委会。
Ⅲ类地区范围为大寨乡白沙坡村委会、大都马村委会、大寨村委会、箐脚村委会、新发寨村委会;老集寨乡、营盘乡、阿得博乡全部村委会;马鞍底乡马拐塘村委会、普玛村委会、中梁村委会;铜厂乡达绕村委会、大塘子村委会、毛贝湾村委会、勐谢村委会、铜厂村委会、瑶山村委会、长安冲村委会
3.《方案》中宅基地的处置方式规定了“金平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对本方案实施前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本方案实施后依法依规取得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宅基地货币安置补偿”。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处的“一户”是户籍管理中的“一户”,即一个户口簿上登记的所有家庭成员视为一户,这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子女长大成人后,通过合理分户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一户一宅”的目的是限制农村村民一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但不限制该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商品房。因此,本方案以实施时间作为界限,方案实施前村民拥有的农村住宅用地,在总面积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的前提下,不论持有几本合法有效权属凭证,也不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权属凭证,只要符合“一户一宅”和拥有农村居民身份两个条件,即进行宅基地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实施后村民拥有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则需同时满足依法依规取得(申请或购买)、符合“一户一宅”和拥有农村居民身份三个条件才进行宅基地货币安置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处置方式。
1.《方案》明确将地上附着物分为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定着物三类,补偿标准通过市场调查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明确了补偿标准与市场差别较大或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2.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方案》以2017年4月7日《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公布施行的时间作为界限,明确2017年4月7日后的违法建筑将按《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进行分类处置;2017年4月7日前的违法建筑涉及项目征迁的,将在按《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进行建房成本补助,充分体现了有过必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三)青苗补偿方式。
《方案》中明确青苗的补偿通过市场调查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明确了补偿标准与市场差别较大或未明确的青苗的处置方式。
(四)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措施。
《方案》中从社会保障、过度安置、低价购房、搬迁补助四个方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