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2021-11-23 16:55:58来源:红河县政府办阅读量:787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红河县根据自身实际,也在2020年12月24日印发了《红河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全文如下。对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红河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红河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红河县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含地方管养国省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与养护管理。
第三条 红河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巡查与养护包括: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附属设施、灾害安全隐患点等。主要包括:路基边坡、路面病害、路基路面排水设施、桥梁和涵洞、行道树与路肩草、百米桩与警示桩和道口标注以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道路巡查与养护管理一般不含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大修工程路段。
第五条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二章 管理养护体制
第六条 县交运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省州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负责配合州级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县级养护补助资金计划,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县级养护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工作。县发改局、县农科局、县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制定县级有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按照 “县道(含地方管养国省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 “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 (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 “六费” (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转支付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不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第十条 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州、市、县、区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15%,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第十一条 自2021年起,省、州、县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按照省级财政投入比例,红河州属于二类地区,省级、州级、县级财政投入比例分别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的30%、20%、50%,结合我县财力实际情况,各级财政承担配套资金比例按此标准规定执行。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严格贯彻落实省级实施方案,按照《红河州农村公路养护州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和《红河县农村公路养护县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开展考核,形成长效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有关上级补助资金挂钩。县财政局、县交运局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 (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 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县交运局要严格按照州级实施细则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第十五条 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要参与农村公路竣 (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县交运局要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交运局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组织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实施细则,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任务落实;实施细则要于2020年12月30日前抄送县交运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重大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二十条 县交运局、县财政局要组织各乡镇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要遴选工作基础扎实、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乡镇向州交运局和州财政局推荐,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