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联审联管工作方案
2021-11-23 16:52:29来源: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118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以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要求,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8日印发了《泸西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联审联管工作方案》,以下是文件全文。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的农村产权交易内容,欢迎点击红字查看。
泸西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联审联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县级联审联管工作机构
坚持“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成立泸西县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和农村住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做好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邓飚雷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 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永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永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红武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瑞云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保永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景泽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朱富林 县司法局局长
夏永红 县财政局局长
李德光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劲光 县水利局局长
梁 冲 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局长
杨 娇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陈文彬 县信访局局长
孟石平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郑红星 县地震局局长
张荣华 县气象局局长
张海涛 县税务局局长
李 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窦 磊 泸西供电局副总经理
孟乔兵 中枢镇人民政府镇长
龚建友 向阳乡人民政府乡长
赵浛羽 三塘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鹰翱 永宁乡人民政府乡长
段 辉 午街铺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云贵 旧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段彦鹏 金马镇人民政府镇长
佟 婷 白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由陈红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王昆、县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副主任刘云海、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江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马红飞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人员若发生人事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省、州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改革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政策、制度、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压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保障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必要经费;组织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落实用地占补平衡,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转用报批工作,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联审联管工作,及时开展工作调度,研究突出问题并提出工作措施报领导小组,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检查通报排名机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联审联管工作。
1.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选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乡镇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2.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耕地占补平衡、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报批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乡镇审核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水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导乡镇对地类进行审查;指导乡镇依法办理建房规划许可相关手续;指导乡镇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报批前期工作;对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核。
3.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4. 县公安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审核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时,就“一户一宅”确认标准对其进行指导。
5.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制改革中引发的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6.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适当保障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小组宅基地信息员相关报酬待遇。
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因地制宜编制具有当地特色风貌的农房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8. 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核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是否涉及占用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对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监管。
9.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核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规定的退让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10.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核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水库大坝、渠道、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是否在饮水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
11.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核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
12.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核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和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是否涉及占用林地,是否需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
13.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全县涉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制改革信访维稳工作,妥善处理上访案件。
14. 县地震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核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位于地震台站保护范围内,是否符合《泸西县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及要求(房屋建筑类)》。
15. 县气象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核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位于气象探测保护范围内。
16. 县税务局:负责农村宅基地乡镇批准后涉及的相关税费征缴工作。
17. 泸西供电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核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是否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是否符合高压输电线路设施安全距离。
18.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纠纷仲裁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泸西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细化审批流程,编制乡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办事指南,公布办理流程和申报要件材料清单,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改革管理相关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乡镇联审联管责任工作机制
(一)组建乡镇联审联管工作机构
各乡镇要及时成立乡镇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联审联管工作机构并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整合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生态服务中心等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联审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自然资源所、国土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生态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共同审核。
(二)严格落实乡镇部门联审责任
明确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对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时限。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和“四公开”制度,确保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规范有序、落地落实。
1.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选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2. 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类是否准确,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水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
3. 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县级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实确定申请用地所属规划区域(城镇规划区内/城镇规划区外的坝区及乡镇所在地/山区、半山区),核实建房设计图的建设规模以及建筑面积、建筑退让、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外立面色彩、建筑造型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4. 生态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和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是否涉及占用林地,占用林地的是否已按相关规定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水库大坝、渠道、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是否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
其他所需审查内容由乡镇统筹组织乡镇下设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用地建房位置是否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退让距离以及地震、气象、文物、电力等相关规定。
村级组织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主体,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相关制度和管理台账,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在村级组织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开展受理宅基地申请、审核和建房管理。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宅基地是否存在争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申请内容真实性进行初审,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普及、权属纠纷调处,运用自治机制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和违法源头管控,负责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用地建房情况排查、自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苗头要及时进行劝导、制止,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无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并对拟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得到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同意意见,做到权属无争议。
(二)村(居)民小组审查公示
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须对农户申请建房原因、申请条件、申请宅基地面积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后,提交村(居)民小组集体会议讨论,村(居)民小组依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相关要求及调查核实结果,研究决定拟上报审批的农户名单,并在本村范围内将农户名单及农户申请理由、农户家庭成员人数、拟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等相关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居)民小组应当召集村(居)民代表或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一并连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村(居)民小组审查意见等材料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查
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生态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用地条件,拟选址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地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各级各类保护区等相关规定要求。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建议报乡镇宅基地联审联管联席会议审议。对农村宅基地不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席会议审议结果,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直接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对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席会议审议结果,将相关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报资料提交县自然资源局,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果要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天)接受监督,确保审批流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级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式样负责统一印制并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领取管理台账和报表制度,实行乡镇主要领导负责,明确专人管理。
四、强化农房建设全过程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宅基地审批管理“三到场”要求,即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实地入户、拟选址审查到场;批准后建房开工前丈量批放宅基地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检查验收到场。
在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加强批后监管力度。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要求,并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宅基地和房产情况进行测绘,根据测绘报告,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将验收情况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按规划易地实施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6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6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级组织依法收回。
五、强化监管,建立县级联管执法工作机制
根据《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任务清单〉的通知》(泸办通〔2020〕42号)要求,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区域内执法工作的统筹力度。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各乡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巡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探索“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机制,开展综合执法,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鼓励盘活闲置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眼乡村产业发展需求,注重规划先行要求,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注重绿色发展。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具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农民通过进城镇集中、宅基地归并、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方式腾退多余的宅基地。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七、开展农村宅基地政策业务宣传培训
县级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乡镇和村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业务培训,首先选择三个乡镇按三个规划区类别进行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试点工作。组织县级和乡镇业务人员到先期完成改革的县市考察学习,总结经验,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形成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