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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11-18 16:26:05来源:庆元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28

2018年6月5日,庆元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庆元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如有庆元县、遂昌县、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庆元县农村产权交易、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居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全文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县于2014年10月8日出台《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庆政发〔2014〕84号)。由于《庆元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的出台和原管理办法审批建房标准等存在不合理性,因此对我县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必然要求。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居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庆元县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新建、拆建、扩建和改建住房的(统称“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与管理。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农村居民建房应当遵守的原则,即“坚持规划优先”、“坚持计划管理”、“坚持鼓励农居点建设”和“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明确了农村居民建房的建房条件, 对可申请建房的条件及不符合建房条件进行详细阐述,同时规定原有住房处置办法。

(三)明确了农村居民建房的建房途径, 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农村居民建房。

(四)明确了农村居民建房的建房标准, 以户口簿作为认定依据,细化明确在册人口对应审批住房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并规定建房层次、道路规划等。

(五)明确了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的程序和部门职责;

(六)规范了农村居民建房的建设管理, 明确了建房过程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及要求。

六、新旧政策对比

老的管理办法分七个章节共二十八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分八个章节共三十四条。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新增一个章节和六个条款,其中有新增内容,也有细化条款。主要是对建房条件、建房途径、建房标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进一步明确建房审批程序和批后建设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主要新增内容:

1、根据《庆元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新增列入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计划的对象,可以在本村或县城规划区外选址新建房。

2、住房困难户建筑面积认定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的,属于住房困难户。

3、不予批准的情形:一种是原住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申请在原址新建、拆建、扩建的;一种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农村居民因灾毁、避险急需建房的,经规划选址后可先行建设,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5、申请建房用地的农村居民原有住房处置规定。

6、建设管理章节:规范农民建房设计图管理,明确批后监管、施工资质、质量安全、竣工规划验收、产权登记、水电户头办理等要求。

(二)主要调整内容:

1、对建房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按县城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制定不同的建房标准;二是按建房人数的不同,进一步细分建房标准。对1-2人户建房面积进行严格控制,其中:规划区内1人户用地面积由90㎡调整为45㎡,2人户用地面积由90㎡调整为65㎡;规划区外1人户用地面积由110㎡调整为70㎡,2人户用地面积由110㎡调整为85㎡。

2、由于我县目前对新建农村居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条件不成熟,去除老办法中关于安排建设农村居民公寓住宅的有关内容。

3、对县城规划区内划定县城严控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在县城严控区内严禁审批农村居民建房。

七、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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