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市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办法》全文
2019-04-11 11:11:20来源:兰州市农业委员会阅读量:1383
2019年1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发布《兰州市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办法》(兰农字〔2019〕6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办法》的通知
兰农字〔20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
为规范兰州市农村产权评估工作,按照市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委研究制定了《兰州市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办法》,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9年1月11日
兰州市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兰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产权、水权、农业知识产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房屋产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等。
第二章 评估方式及范围
第三条 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三)申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评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方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产权可申请价值评估:
(一)合法取得的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畜牧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
(二)合法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三)合法建设或取得的位于农村土地上的农业设施;
(四)合法取得的林地承包权和林木资源;
(五)合法取得的水权、农业知识产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民房屋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等产权。
第五条 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客观公正、市场定价、广泛认可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产权价值评估的申请人为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章 评估办法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产权价值评估事宜应在依法依规、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下进行,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避免纠纷矛盾。
第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申请人应该选择有法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产权价值评估,同时有义务提供评估所需的真实有效的证明资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评估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评估的,须制定详细评估办法,且评估办法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待评估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设施农业产权权属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材料;
(三)待评估资产的有关情况说明;
(四)价值评估书面申请材料;
(五)其他价值评估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
(一)评估调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农村产权权属进行确认,摸清评估土地及农业设施的类型、等级、主栽作物品种、产量、产值等基本情况,只有权属清楚的才可以实施价值评估。
(二)结论形成。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评估结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申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评估的,由评估机构出具专业评估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开展评估的,应当民主讨论形成评估结果。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结果还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
根据申请人意愿,可对评估结果申请公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