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扶持政策的意见
2021-11-16 13:22:33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02
2021年10月22日,淳安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扶持政策的意见》,主要措施有强化机构养老保障、提升居家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落实专项扶持政策、适应养老多方需求和加强养老队伍建设。如有淳安县、江干区、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淳安县农村产权交易、江干区农村产权交易、滨江区农村产权交易。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为契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按照分级分类保障、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责任、发挥基层社区和社会主体优势,补齐养老事业发展短板,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康养相结合、数字化赋能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机构养老保障。
1.优化公办养老机构布局。按照适度集中、分类照护、盘活资源等原则,加快推进县养老服务中心二期建设,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适时推行特困人员区域化集中供养。适度保留一定比例的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应急储备和特殊情况资源统筹。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兜底对象的基础上,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
2.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完善敬老院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水平,加大敬老院经费补助力度。敬老院管理经费标准按实际供养特困对象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相应上浮20%、40%、60%;安全运营经费标准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和敬老院实际供养特困人数给予补助,其中安全运营经费标准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和敬老院实际供养特困人数给予补助,其中19人以下的每年补助4万元;20—49人的补助6万元;50—79人的补助8万元;80人以上的,20人为一档,每档增补2万元。
3.探索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社会福利机构接管运营区域型敬老院,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院评估轮候机制。规范养老机构定价收费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民政局核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价格。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4.强化机构专业照护能力。以场所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建设为支撑,提升专业照护服务能力。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职能,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要达到总床位的70%,要按床位数不少于总数5%的标准设立认知症照护专区。1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普遍设置或改造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基础型康复室,配备康复器材。区域性集中供养机构设置或改造基础型康复室和认知症照护专区的,根据资金投入情况,县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条件成熟逐步推广。
(二)提升居家服务能力。
5.拓展区域居家养老服务。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在乡镇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六大功能基础上,探索增加康复辅具展示(租赁)、家庭赋能和养老顾问等服务功能。以乡镇为单位,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圈,每6000—8000户配建1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个乡镇至少配建1处以上。
6.支持照料中心改造提升。动态保持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全覆盖。加大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老年食堂提升改造力度,逐步推进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示范点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老年食堂提升改造。
7.保障照料中心正常运营。加大对村(社区)照料中心的补助力度,拓展服务项目,尝试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对配备老年食堂、管理规范、运营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运行情况,给予每年5—7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推行配送餐机制,提供互助带餐、应急送餐,为困难老人提供送餐服务日均3人及以上的,每年给予0.5万元的适当补助。补助标准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逐步提高。
8.探索整合居家养老服务。落实分类扶持政策,探索以乡镇为单位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嵌入式”微型养老机构,纳入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支持低保、低边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困难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改造经费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鼓励普通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改造费用按省市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设施或设立服务场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的上门服务。
9.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服务圈内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集中配置,有条件的鼓励参照新建住宅小区执行。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乡镇管理使用。农村每个行政村或者相邻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用途。
(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10.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经县民政局备案且集中护养型床位达到2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统筹省市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用房自建(房屋产权在机构名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3000元;租用房产且租用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8500元;对于机构内符合市护理型床位建设要求且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额外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机构备案后正式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淳安籍老人入住率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正常运营满三年且年检合格,淳安籍老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剩余的50%补助;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机构运营满1年、护理型床位收住淳安籍失能失智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予以补助。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期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予以支付。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60%执行。同一地点举办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建设补助与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等部门同类型补助不重复享受。
11.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经县民政局备案且正常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县户籍的社会老年人入住的,给予机构运营补助。其中,五星级养老机构按实际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150元。接收失能、失智本县户籍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省市养老服务平台上线后以系统数据为准。
12.推动养老服务智慧化发展。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智能化水平,探索示范智慧养老院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浙里养”“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等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小切口,按照标准接口要求创建个性化应用模块,构建养老应用场景。根据推广应用和使用评估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落实专项扶持政策。
13.提升机构抗风险能力。鼓励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统筹省市补助资金,非营利性机构给予保险金额7/9的补助,营利性机构给予保险金额13/18的补助。对已备案且入住率达50%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用于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按实际提供淳安籍老人养老床位数,以每床1万元且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00万元核定,按实际已付利息给予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不超过贷款额的5%,不再重复享受其它贴息政策。机构还清贷款本息一年内,凭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和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14.落实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确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含机构、居家服务机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等优惠政策。
15.鼓励养老慈善捐赠。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16.保障养老建设用地。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优先安排失能失智专业照护机构、医康养联合体机构等照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用于养老事业。
(五)适应养老多方需求。
17.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贯彻落实省、市文件要求,在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年龄、经济和身体状况,给予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含高龄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不叠加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标准视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老年人能力评估实行政府公开采购,首次评估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18.推进康养联合体建设。整合服务资源,联合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康复养老需求,按“五有”标准,因地制宜推进康养联合体建设,为失能失智和失能高风险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训练和生活照护等服务。根据创建等级评定情况,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分别给予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19.探索农村多元助老。探索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公益创投项目带动、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方式定期开展关爱巡访与帮扶服务。鼓励老年人自愿开展抱团养老、邻里互助等互助式养老。探索建立乡镇养老顾问和“时间银行”互助式服务机制。
(六)加强养老队伍建设。
20.推进培训基地建设。按照《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推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创建市级以上培训基地。根据创建等级评定情况,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分别给予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1.加大技能培训力度。鼓励县内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老年康复护理类、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鼓励相关专业学习参加专项培训取得“救护员证”。完善全员全程培训机制,持续推进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和家庭照护者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扩大持证养老护理员队伍。加大激励力度,培养养老护理领军人才,探索通过“领军人才﹢团队”的方式提高养老行业护理技能。适时探索以岗位为基础,与工作水平、技能等级、工作绩效相匹配,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薪酬制度。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22.实施养老人才补助。落实入职奖补,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入职我县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给予奖补(以劳动合同为准、事业身份人员除外)。其中本科补助5万元、专科(高职)补助4万元、中职补助3万元,入职奖补经费在工作满2年后发放,每服务超过1年发放三分之一,3年内发放完毕。与省市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给予持证奖励,入职县内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年,通过考(评)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等级给予一次性持证奖励,其中一级1500元、二级1000元、三级800元、四级500元、五级300元。省市评价体系调整后取得养老服务类其他技术技能证书的按对应等级补助。实施竞赛奖励,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或相关竞赛的获奖人员,分别给予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工作要求
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
县财政局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会同县民政局制定相应的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县卫生健康局要牵头做好医养融合工作,支持和配合做好康养体系建设,落实老年病防治、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解决老年人就医“数字鸿沟”。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指导,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规范的把关和落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要加大培养培训的政策保障,配合县民政局制定并实施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培训计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养老服务市场指导、监管,加强为老助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和能力提升。
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其它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城乡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政策的意见》(淳政发〔2015〕12号)同时废止。原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