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农田建设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1-11-15 14:53:47来源:缙云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762
2021年10月21日,缙云县农业农村局、缙云县财政局发布了《缙云县农田建设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缙农发〔2021〕129号),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施行,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如有缙云县、莲都区、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莲都区农村产权交易、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农田建设项目制度体系,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建成项目长期效益,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现将《缙云县农田建设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缙云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
缙云县农田建设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 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美丽田园建设,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实施的农田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筹措,分配及年度预算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县农田建设项目政策和规划,组织项目考察,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县级专家库,根据规划和上级下达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县级评审,上报项目,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负责组织项目县级初验、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农田建设项目工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选定项目参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组织项目实施和完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相关审计等工作,承担建后管护责任。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项目储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根据农田建设规划和上级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县财政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政府预算。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县资金组成。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将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用于农田建设。
第十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做好资金支付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审核、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督促相关单位尽早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提出申请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直达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财预〔2021〕6号)的文件执行。
村级小额工程集体建项目管理参照中共缙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缙云县农业农村局、缙云县行政服务中心、缙云县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缙云县村级小额工程集体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缙农发〔2021〕1号)的文件执行。
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收回同级财政,按照《缙云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优先安排用于县农田建设和管护项目相关支出。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相对成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综合治理原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接省、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发展和改革等部门规划衔接。鼓励各乡镇(街道)开展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县级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相对成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由乡镇(街道)提出申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考察,择优推荐项目,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地农田建设项目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商县财政局同意后,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批复本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乡镇、街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0600-2014)等规定的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县级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县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政策为依据,结合建设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对项目建设技术符合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通过评审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县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在项目计划总投资内,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低于10%且增加已有单位工程额度小于1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低于30%且已有单位工程新增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新增单位工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文件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确需终止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等。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田发〔2019〕11号)、关于印发《缙云县村级小额工程集体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缙农发〔2021〕1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项目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完成完工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三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级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根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标识标牌的维修及管护人员等相关开支。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将有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实施主体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