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实施“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试行办法
2021-11-12 13:20:23来源:莲都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893
2021年11月2日,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布《莲都区实施“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试行办法》(莲农发〔2021〕211号),如有莲都区、遂昌县、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莲都区农村产权交易、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采用 “全过程自建”或“劳务发包”两种实施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第4期《审计专报》建议和区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已对原《莲都区实施“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试行办法》(莲农〔2019〕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莲都区实施“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2日
莲都区实施“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试行办法
为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简易自建工程行为,增强群众参与乡村振兴建设主体作用,提高工程建设绩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施工技术含量不高的村组道路、水利、路灯、自来水、排污、绿化、简易护坡、房屋内部装修等村级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可适用“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进行建设。对施工资质和技术有一定要求的房屋建筑、小型水电站及堤坝、新村建设危房改造、桥梁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条 职责分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村级简易自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下称村工程领导小组)、村级简易自建工程监督小组(下称村工程监督小组),人员的建议名单,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工程领导小组由村“双委”成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村民代表以及懂技术的村民等组成,负责村级简易自建工程的申请、谋划、管理和变更等工作。
村工程监督小组由村监会成员、驻村干部、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等组成,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简易自建工程的全程监督及质量监督。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级简易自建工程实施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村级简易自建工程实施承担主要责任。
乡(镇)、街道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乡(镇)、街道“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的业务培训、服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简易自建工程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采用 “全过程自建”或“劳务发包”两种实施方式。
“全过程自建”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村民(股东)参与从原材料购买到工程施工全过程,村民(股东)以提供劳动力的形式,参与工程建设,并按村集体公布的计酬标准进行结算报酬。
“劳务发包”是指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发包方,提供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将劳务进行统一发包。
“劳务发包”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村工程领导小组共同商议确定发包方式;“劳务发包”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发包。
“劳务发包”公开发包流程:
1.发布竞价公告。由村工程领导小组共同商议,制定项目竞价公告并发布,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2.登记接受报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牵头对参加竞价的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登记,接受报名和发布竞价公告可同步进行。
3.组织竞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牵头根据竞价公告规定,公告结束后,在村工程领导小组、村工程监督小组、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组织项目竞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预算设置发包金额上限和下限,通过竞价,最终确定最低报价的竞价人为承包人。公开竞价后若出现竞价最低价相同的情况,提交村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确定最优承包人。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牵头将竞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四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项目方案提出
村工程领导小组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村级简易自建工程的组织实施方式 (“全过程自建”或“劳务发包”)、设计方案、造价预算(包括工作量天数、工价、总投资等)、实施方案(包括工程建设内容、材料使用、要达到的效果、质量安全控制、工期要求等方面)。
立项申请及内容必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并填写《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申请表》。
1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需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预算。
(二)项目公示。项目申请通过后,村工程领导小组和村工程监督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工程建设计划、施工方式、材料采购、劳务组织、费用核算、人员分工等相关事宜,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研究确定后的事项,填写《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公示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项目备案。村工程领导小组须将《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申请表》和《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公示单》,报乡(镇)、街道“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
第五条 项目变更管理
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对确有必要实施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具体审批标准如下: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预算价10%以内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村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报乡(镇)、街道“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工程造价累计超预算价10%(含)以上不满20%的或增加投资额超过5万元(含)不满10万元的经村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同意后,填写《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报乡(镇)、街道“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工程造价累计超预算价20%(含)或增加投资额超过10万元(含)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六条 项目合同管理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与承包工程劳务方签定书面合同,确定合同期限、标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签定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合同报乡(镇)、街道“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要从论证、设计、建设、监理、管理抓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全过程质量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村工程监督小组要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做好监督记录。监督记录作为工程验收、质量安全、资金支付的依据。单个工程项目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为参与工程建设的村民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用“劳务发包”方式的,要求承包方负责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项目验收管理
(一)组织验收。项目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村工程领导小组组织自验后,向乡(镇)、街道“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验收。乡(镇)、街道“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人员由乡镇(街道)、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主管部门等组成。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验收组出具《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验收表》。
(二)资金结算。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工程领导小组和村工程监督小组应按各自分工,履行好安全、记量、采购、报账等职责,如实做好《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记录本》用工记录以及各种材料往来登记工作,做好《村级简易自建人工工资汇总表》、《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清册》的编制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后,出具《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单》,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造价结算审计。并将工程建设情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最终收益等情况在本村公开栏中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支付。
(三)项目总结。村工程领导小组要做好工程项目建设总结工作,按规定做好《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备忘录》。
第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票据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款项收支所有往来票据,应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和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乡(镇)、街道“三资办”对“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要分项目设立独立财务科目规范管理。
(二)材料购买。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购买钢筋、水泥等大宗材料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价格参照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要求参与询价的采购人员不少于3人,至少询价3家单位,做好询价记录,对比质量和价格后,取得合法的票据,进货数量清单要经过村工程监督小组组长验货签字后作为附件报账。
(三)误工报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机械费用(如挖机、拖拉机等)附工时记录,经村工程监督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报账;参与建设的村民人工费,村工程领导小组应按当地工资标准,以工作量和工价造册,与监督小组工日登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报账。采用“劳务发包”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或审定价开具正式发票进行支付。
严格控制参与工程管理人员的误工费,管理误工费控制在工程总额的3%以内。村党组织书记、村民主任、村监会主任不得领取任何误工费。
(四)支付方式“村级简易自建工程” 人工费原则上经银行转账给施工人员,材料费在1000元(含)以上的采用银行转账或者村务卡结算。
第十条 项目档案管理
乡(镇)、街道“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落实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项目退出机制
“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实行退出机制。村内发生1例“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违法违纪案件的,该村自案件查处之日起三年内禁止采用“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白云街道、万象街道、大港头镇、老竹镇、峰源乡、丽新乡、黄村乡、仙渡乡辖区内发生2例(含)以上,紫金街道、岩泉街道、联城街道、雅溪镇、太平乡辖区内发生3例(含)以上,碧湖镇辖区内发生4例(含)以上“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违法违纪案件的,该乡(镇)、街道自案件查处数达限量之日起三年内禁止采用“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村级简易自建工程”领导小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村级简易自建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村工程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项目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村工程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擅自实施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公开发包而擅自发包的;
(三)未履行工程变更相关报批手续的;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财政(集体)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区属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有专项要求的,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日起实施,相关未尽事宜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正式实施后,原《莲都区实施“村级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试行办法》(莲农〔2019〕22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