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那曲尼玛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0年)公布!
2021-11-12 11:02:56来源:尼玛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12
2021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尼玛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尼玛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尼玛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如有尼玛县、聂荣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尼玛县农村产权交易、聂荣县农村产权交易。尼玛县征收农用地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尼玛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尼玛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2021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藏政函〔2021〕9号),2月24日那曲市人民政府下达《那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那曲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尼玛县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和14个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充分依靠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专干、驻村干部等力量及时公布尼玛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审定稿)。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要依法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等按照《西藏自治区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7〕10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收农用地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实施期间,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且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的,须按此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全程参与拟订,补偿标准于2021年4月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未公布实施新补偿标准之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各乡(镇)在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尼玛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审定稿)
尼玛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尼玛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审定稿)
备注:上表中各乡(镇)区片综合地价均为天然牧草地补偿标准,其他地类补偿标准根据设定的地类调节系数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