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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1-11-11 17:22:55来源:武定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35

2021年7月26日,稳步推进武定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等农村改革部署,中共武定县委办公室、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武定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要求、以及集体林权流转做了相应的规定,全文如下。若对当地农村产权交易内容感兴趣,可点击楚雄州武定县咨询。

武定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官网截图

武定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等农村改革部署,巩固和扩大武定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我县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了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持续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林权交易、林木采伐管理、林下经济发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火灾保险等关键环节的配套改革,林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但是,在推进林权改革发展中,仍存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措施不配套,林权流转不规范,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林权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农民靠林增收能力有限等问题。当前,全县林业改革正处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新的阶段,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勇于担当,克难奋进,切实把改革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围绕和紧扣州委“1133”、县委“1234”发展战略,聚焦阻碍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问题,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机制,破解难题,不断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为把武定建设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完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生态优先,走绿色发展之路,开发利用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国土增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坚持农民是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社会参与支持林业发展的途径和方式,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三)目标任务。以“稳定政策、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增加收益”为重点,结合集体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全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回头看”,查缺补漏,建立健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完善集体林权保护制度,提高林业综合治理能力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安全得到保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农民持续稳定受益的总目标。

三、坚持和完善农村集体林地基本经营制度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属集体所有,是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发包集体林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毁损林地、非法买卖、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集体林地被征占用的,有权就征占用林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乡镇要指导村组建立健全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稳定林地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和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流转林地经营权,不改变承包权,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需向发包方备案。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回头看”,进一步明晰产权。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林权登记、颁证、林权流转等进行全面梳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区别不同情况,有错纠错、查缺补漏,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任务,限时完成整改。已确权发证的,坚持“不变不换、继续有效”原则,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林权证、不得强制要求承包人更换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对违反确权发证政策和程序,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组织调查并予以纠正。对联户发证农民申请要求分山到户的,要将林权证发到户。对证地不符、四至模糊、面积有误、林种有错、登记缺漏、确权有误的要依法纠正。对不宜分山到户的集体山林,现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要纳入村集体资产登记范围。对同一地块既有林权证又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草山证的,原则上只能“一地一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对集体林地实行均股管理的,要按“均股均利不分山”协议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到户,并建立股权管理机制。对集体林地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要纳入村集体资产登记范围,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实现集体民主经营管理。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书。建立健全林权证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建立农户承包林地有偿退出利益补偿机制,严格按程序引导进城农户有偿退出林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快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林发展保护和商品林可持续经营新机制,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可以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养殖和森林游憩、森林康养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除法律法规禁止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其他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提高林分质量和生态功能。集体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可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措施,提高经济效益。探索有效放活经营权的途径,鼓励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放活林地经营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和劳务收入。

四、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

(一)创新林权流转方式。引导承包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应发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活力,积极引导、组织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经营权入股、集体统一组织等方式促进经营权流转,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农民意愿,可以通过预流转、委托流转等方式组织集中连片经营的农户承包林权在公开市场上招商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返租倒包”,统一租回农户承包的集体林地,统一向外承包。

(二)规范林权流转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统一使用国家林草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承包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承包和流转管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流转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承包期内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向发包方书面备案。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云南林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公开交易。推广和引导林权流转合同鉴证,依当事人自愿申请进行合同鉴证。推进林权流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限制失信人和林权流转黑名单主体受让林权及申报林业建设项目、补贴、荣誉等。

(三)健全林权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武定县林权不动产登记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合理区划林权行政管理与社会化服务职能。完善县级林权不动产登记管理服务窗口信息发布、资源核查、资产评估、林权交易、林权抵押、科技指导、政策和法律咨询等职能。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探索开展林地林木收储。林业和草原部门探索林地林木收储,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实践“林地林木收储制度”,实现农户林地林木利用效益最大化,助推林产业发展。

五、大力培育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

(一)创新经营组织方式。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前提下,大力培育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家庭林场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涉林企业等牵头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保障社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示范家庭林场、示范社创建活动,推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

(二)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集体林经营权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家庭林场(农户)或林业合作社以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模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承包者利益长久化,经营者利益最大化。鼓励农户间在林业“三防”、联合营销等方面开展合作经营。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经营中受益。

(三)推进产业化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科学编制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及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资源的保护利用方式、途径、强度和产业布局,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及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种养殖业,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以产业带动,推动集体林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林产业区域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打好“绿色食品牌”,积极争创林业产业示范县,创建一批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基地,提升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经营水平,打造林业产业新的增长极。

六、完善政策措施

(一)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简化林木采伐行政审批程序。县林业和草原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一级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方便林农和林业经营主体申请采伐。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公开制度,公示公开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采伐经济林、能源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主体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简化申报手续。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采伐申请、承诺书等材料,即可办理采伐许可证。

(二)创新林地使用机制。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林业龙头企业及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发展绿色产业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优化金融保险扶持政策。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确保林业投入同经济发展保持同步。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适应林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建立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名录库,推广“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综合授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公益林补偿收益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继续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推进“政策保险+商业保险”模式,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创新差别化的商品林保险产品。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大灾风险防范、无赔款优待等政策,拓展保险险种及范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事前预防,推进政策保险在保费、财政补贴及林农承担比例不变的前提下,降费率、提保额,增强保险保障能力。

七、提高林业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加大林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和“网上办”、“掌上办”,把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预报、林业金融服务、集体林权交易及林产品电商等服务延伸到每个林农手中,打通信息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疏通社会参与林业建设和管理的渠道,提高林业服务社会化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林权管理服务职能。加强县、乡、村三级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建立县乡协同、服务下移、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服务网络及监管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模式,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流转、惠林政策实施、生产信息技术、林权投融资等指导服务。集体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林权流转监督指导及流转合同审核鉴证、备案登记由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

(三)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林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调解委员会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切实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村组纠纷不出乡、重大纠纷不出县,维护林区社会秩序的稳定。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引起的纠纷,由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部门按照法律进行调处。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内容多、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把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摆在持续深化农村改革的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强化督促检查,积极推进改革。要切实推进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林权管理人员,充实管理力量,保持林业管理队伍稳定,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后续管理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明确部门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县林草局要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和业务指导,并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把工作推进情况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加强督促检查。

(三)完善考核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估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年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依据。各责任单位要围绕工作目标和任务,创新举措,精准发力,扎实推进,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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