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嵊泗县农村危房治理改造的指导意见
2021-11-11 11:26:35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90
2018年5月11日,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嵊泗县农村危房治理改造的指导意见》(嵊党政办发〔2018〕64号),根据危房改造对象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改造对象的意愿,采取维修加固、原拆重建、异地新建、拆除不建、腾空防控、动态监测等方式实施改造。如有嵊泗县、岱山县、普陀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嵊泗县农村产权交易、岱山县农村产权交易、普陀区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危房治理改造进度,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农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16〕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农村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实行农村危房“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2017年已完成农村疑似危险房屋鉴定工作,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C、D级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解危。摸清农村危房家庭的住房情况,并从各乡镇的实际出发,制定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美丽海岛”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危房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
(三)政府引导,属地管理,农户主体。在各乡镇的精心组织和支持下,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立足农户自力更生,鼓励群众互帮互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三、改造方式及要求
(一)改造方式。根据危房改造对象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改造对象的意愿,采取维修加固、原拆重建、异地新建、拆除不建、腾空防控、动态监测等方式实施改造。C级危房原则上以维修加固为主;D级危房原则上以拆除为主。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改造后房屋“安全、实用、卫生、经济”,农村C、D级危房户在维修、加固及原拆重建、异地新建时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维修加固后房屋经专业检测公司重新鉴定,符合日常居住要求。
(三)工程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对集中重建工程加强抽查抽测和技术指导服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政策及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危房户。本县范围内由属地乡镇组织鉴定并已申报在册的农村C、D级危房。未登记在册的农房,由农户自行委托专业检测公司进行鉴定,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为C、D级危房的,方可列入补助对象;二是合法住房。违章建筑或应拆未拆的建筑,不在本治理改造范围内。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祖传老房,面积由第三方测绘并经属地乡镇审核为准。
(一)维修加固。对C、D级危房实施维修加固的,经竣工验收合格后,C级危房一次性给予30元/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的补助;D级危房一次性给予60元/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户的补助。
(二)原拆重建、异地新建。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原则上应原拆重建,确因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内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经属地乡镇审批同意可申请异地新建。拆除重建应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重建、新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15000元/户的补助。如改变原有房屋用途(例:渔家宾馆、民宿)或重建突破原有建筑面积的应按私人建房审批手续办理,不给予资金补助。C级危房原则上应实施维修加固,如农户提出拆除重建的,拆除重建应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的补助。如改变原有房屋用途或重建突破原有建筑面积的应按私人建房审批手续办理,不给予资金补助。
(三)拆除不建。C、D级危房拆除不建,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50元/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的补助;若农户自行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额外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农户愿意保留宅基地的,村集体不予以收回,由属地乡镇对原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四址、层数、高度等信息给予证据保全归档(信息农户应确认),然后房屋拆除或保留一米高度,一次性给予2000元/户的补助。若日后因建设需要等原因拆迁时,按照保全的证据享受拆迁政策。
(四)腾空防控。无人居住的C、D级危房,经所在乡镇、社区村多次动员工作后仍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治理改造,且该房坍塌不影响周边房屋和群众安全的,可以实施腾空防控措施。腾空防控的标准为所有门窗全部封堵并停水停电。农户为实施主体,在农户同意前提下也可由属地乡镇代为实施,腾空防控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户的补助。
(五)动态监测。经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多次动员仍不愿以维修加固、拆除重建以及腾空防控的方式进行治理改造的C级危房,现实危险程度不危及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动态监测治理。监测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五、限制性措施
(一)对鉴定为C、D级危房未完成解危的,禁止出租和经营。目前已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的,由所在乡镇责令其立即停止出租、停止生产经营并限期搬离。对拒不配合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由所在乡镇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人民法院和供电、供水等单位要配合执行。
(二)D 级危房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即“一律依法由乡镇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由属地乡镇依法强制搬离),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擅自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属地乡镇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住宅、禁止人员进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补助申请操作及改造实施程序
(一)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住房等材料。
(二)评议。社区村对收到的申请进行评议,初定改造对象,并予以公式,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改造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住建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县住建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核准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列出分批改造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补助申请对象应在本实施办法明确的时限内完成。
(六)组织实施。农村危房的治理改造由农户主导,村把关、乡镇验收。乡镇、村要指导参与危房的拆除、加固、新建工作,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七)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乡镇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竣工验收。其中采取腾空防控措施的需提供水、电账户注销证明,若无水、电设施的由属地社区(村)出具证明。房屋维修加固后需组织重新鉴定,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八)资金支付。项目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属地乡镇审核后向县住建局提交申请资料,县住建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向申请乡镇拨付资金。
七、申请资料
(一)工程类治理改造补助申请资料包括:(1)申请报告;(2)鉴定报告;(3)开工报告;(4)施工协议;(5)竣工验收记录;(6)改造前后照片等。
(二)腾空防控补助申请资料包括:(1)申请报告;(2)鉴定报告;(3)水电注销证明或乡镇出具的证明;(4)门窗封堵前后照片等。
八、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把它列入重要的民生实事项目。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二)完善保障措施。县发改、财政、公安、民政、住建、审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时过程中的问题,落实各项对农村危房改造家庭的扶持政策,减轻危房改造家庭负担。对危房改造家庭拆除重建房屋,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农民建房收费标准,依法减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要通过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危房家庭积极参与危房改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开展帮扶互助,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
九、其他事项
(一)同时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渔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的危房户,只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助政策,不得累计享受。原已享受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并已实施解危的住户,经此次排查鉴定又列入危房改造清册的,仍可享受本次奖励政策。
(二)危房拆除重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乡镇、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特事特办,在私人建房审批程序期间,可允许农户事前备案先行重建,房屋建成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三)本指导意见旨在补助农村危房的整治行为,如有宅基地回收相关规定的具体标准与本指导意见不予抵触。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