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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耕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11-08 16:02:34来源: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阅读量:911

2021年9月27日,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耕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姜政〔2021〕90号),如有鄞州区、奉化区、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鄞州区农村产权交易、奉化区农村产权交易、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这里讲的耕地包括姜山镇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一般农用地、其他耕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动生态姜山和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述耕地包括姜山镇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一般农用地、其他耕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一、严格保护耕地。(一)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二)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对严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纠正,立即恢复耕地属性。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耕地“非粮化”行为的,分类分步妥善处置,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各村要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耕地种植,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等。同时,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要求,经营权人抛荒两年以上的,应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

二、严格耕地农业用途管制。(一)制订姜山镇全镇域农田种植规划,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布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镇域内主要公、铁路、精品线路(风景线)和实际河道两侧可视范围耕地(区域范围:宁波绕城高速、沈海高速、宁奉城际铁路、甬金铁路、鄞城大道、姜茅路、明辉路、高阳路、姜丽路、天童南路、机场路南延、定桥路、东江路等主要干道300米内范围的耕地;姜山、朝阳、云龙高速出入口、狮山公园、茅山横路、走马塘景区等重点区块周边耕地;奉化江、东江等市级河道沿线两侧300米耕地)原则上种植粮油作物,不新建生产大棚、看护房等生产管理设施。(二)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整村流转。各行政村应重新梳理尚未流转的农田,力争全域土地流转给村集体,对确实难以流转的土地和散户,采取调地置换等形式,减少或避免碎片化种植,改变无序种植现状。

三、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土地的流转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村集体发包的土地应当通过协议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相关土地发包方案应当经报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备案并审查同意方可进行。

申请租赁村集体发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承租用途符合农业产业规划和地块的功能;(2)没有租赁土地不良信用记录;(3)没有发生土地转租行为;(4)最近三年内没有因农业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一)采用协议方式出租的,申请人除符合基本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本村村民或长期居住本村且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2)注册在本镇的农业经营主体和负责人及其成员;(3)本镇引进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或农业科研领域团队;(4)本镇引进的符合镇级以上农业产业规划的农业经营主体;(5)其他从事粮油生产的规模种粮主体。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出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地块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由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依据本意见并结合农业产业规划和地块状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承租人通过串标、行贿谋取中标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耕地使用权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土地流转合同由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提供统一文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2)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和保证金,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8)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10)违约责任;(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镇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可采用一事一议形式,租赁期限可延长至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止,土地租赁款要求先付后用,同时为保证耕地保护责任的履行,承租方需另外支付贰个月租赁费作为保证金。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土地全部或者部分进行转租,镇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可采用一事一议形式,双方约定土地用途及租赁权利等事宜;在租赁期间,若承租人不按时交付租金、保证金及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的或未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租他人的,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保证金;拒不改正的,即时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处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土地使用权。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原承租人若要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通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承租人不续租的,应当在届满之前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逾期未处理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处置。

四、加强土地日常管理。各村应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耕地不得弃耕、抛荒,承租人擅自弃耕、抛荒耕地六个月以上的,由镇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收回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因特殊情况需在一定期限内闲置耕地的,应当经镇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耕地上现有基础设施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管理。承租人需做好日常维护管理,擅自破坏耕地基础设施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没收保证金。

承租人因经营或者科研需要确需完善基础设施的,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费用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原有基础设施损毁的,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实,由村集体进行修护。

承租人在租赁的耕地上建设生产设施或者附属设施的,应当根据相关设施建设标准以及租赁合同编制建设方案,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并经农业农村办备案后方可实施。其中,各类种养殖大棚等生产设施,如涉及高速公路、城际铁路、乡镇主干道、美丽风景线等主要道路两侧及主要节点的需经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同意后方可建设;管理用房、仓库、烘干房等附属设施按农业设施用地相关规定审批,应当力求简易、安全、实用,以易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不得破坏耕作层。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拆除清理,并由承租人承担拆违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承租人应共同应承担耕地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保持农田环境整洁有序,要定期维养农田沟、渠、路、泵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定期清理沟渠淤泥、杂物确保农田内及周边水系通畅,定期清除农田范围内各类积存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水面漂浮物等,拆除农田区域内乱搭乱建、视觉效果差的破损大棚、简易窝棚、围挡、篷布等,具体相关责任应在合同租赁时明确。

五、强化耕地管理考核。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和耕地管理工作纳入村干部目标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村,对联村干部和村主职干部进行约谈。情节恶劣的,移交镇纪委处理,并按规定扣减或取消当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镇人民政府落实耕地管理专项资金,统筹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重点支持农棚拆除、荒田和废弃农田复耕、耕地碎片化置换、降低田埂系数、整理沟渠等农田整理、小微菜园、多彩田园、田园景观提升、设施用房外立面改造提升等。具体资金补助细则在姜山镇农业发展政策中予以明确。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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