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江根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21-11-02 11:50:31来源:庆元县江根乡人民政府阅读量:750
2021年8月27日,庆元县江根乡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农户分红,须分户造册由户主签字确认,发放到户,不得由个人代收代付。如有庆元县、遂昌县、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庆元县农村产权交易、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全文内容如下: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规范“三资”管理,强化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庆元县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14号)、《庆元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准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2.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收支全额入账,现金收入原则上需通过扫收款“二维码”入账,“二维码”由村报账员保管;并备注款项内容,凭借扫码凭证开具相应村级统一收据。
3.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4.除村报账员外,不得经手现金收付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5.代理中心不得受理除村报账员外人员的报账业务。
6.债权债务管理,坚持规范预算、量入为出的原则,从严控制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管理支出;严禁违规向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未履行规定程序或村干部私自借入的负债,由借款当事人承担偿还责任;严禁村干部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购买商业性保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对外投资需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7.非生产性列支事项标准需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在公开栏公示,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做变更。
8.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消备用金制度。日常办公用品、邮电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务费、培训费、印刷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使用村务卡支付;支付给个人或单位的款项,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收代付,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转账给服务提供方;困难户慰问款等特殊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由相关经手人垫付,填写垫付说明并由社长签字确认予以报销。
9.村报账员需每月的5日前向代理中心报送上月收入和支出票据,经核实后与代理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结报手续。实行“网上审批”之后,上月账务未完成结报,本月不得报账,连续2次未结报的,代理会计书面向农经员、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报告。
10.应及时结账,有资金支付条件的村,凡支出发生后3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再审批报销。没有资金支付条件的村对已经发生的支出票据经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暂作内部往来或应付账款处理。
二、规范村集体财务票据管理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款项须使用《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统一收据须一事一开,内容清楚,收据存根联年终跟账册统一装订保管,统一收据由农经员向农业农村局申领,并做好领取登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不包括工程项目的劳务支出)、勤杂人员人工报酬以及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以及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2.原始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内容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每张原始票据正面经手人需注明用途、时间并签字,同时加盖社监会公章。
3.发票收款方与实际银行汇款收款方需一致,不得转经第三方,对公账户转入法人个人账户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4.村级财务支出实行联审联签,所有村务支出均需社监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代替村民委员会主任进行联审联签;不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支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复印件盖合作社公章;支出10000元以上的,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附书面决议。
5. 支出3万元以上的,需报乡镇(街道)审核把关,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支出20万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三、规范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报账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2. 对于村级工程项目严禁私自拆解工程,村集体工程项目立项之前,经村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要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效益性、风险性、投资数额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形成决议书。
3. 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一)1万元(不含)以下零星工程。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明确监管人,并做好材料与派工明细登记台账,人工、材料、机械款在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结算价不得超过1万元;如需发包,按村级工程发包程序实施,可由村务联席会议自行决定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开招标等发包方式。
(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村集体通过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开招标等发包方式。造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
(三)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需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并将社员代表会议记录、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乡镇 “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四)单项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1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除房屋、桥梁及工程技术含量和安全措施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外,施工单位不强制要求有资质的企业承建,可让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的人员(农村建筑工匠)承接。
(五)应急工程。涉及紧急抗洪救灾、防台、道路塌方、山体滑坡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向镇“三资办”报送相关材料。个村不得擅自将工程定性为应急工程。
4.工程变更管理。工程造价累计金额增加10%以内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向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工程造价累计金额增加10%以以上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经村务联席会讨论通过,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同意后方可实施。 所有会议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如实召开,严禁先变更后补会议记录。
5. 所有工程项目的承包实施应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完工后,应组织不少于7人的验收组按合同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组人员应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社员代表、社监会成员及工程项目主管人等组成。
6. 工程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付款。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需附会议决议、预算、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单(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社员代表、社监会成员及工程项目主管人等7人参与审核)等;1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审计后再支付尾款,并附会议决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结算)评审核定单等相关资料。
7. 村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程图纸、合同、验收资料、施工记录、会议记录、询价报告单及审计报告等工程资料要整理归档,由资产专管员(村报账员)经手保管,实行“一项目一档案”,村留档。
四、规范村日常费用报销
1.各类节庆活动费用开支报销。有专项资金保障的,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专款专用,严格把控预算,并附有相关会议决议,同时需有节庆活动的规划预算(活动方案)、现场照片、审批表等资料。若专项资金不足或没有专项资金保障需由村集体承担费用的,按照村级非生产性相关列支程序执行。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
2.勤杂误(务)工费报销。报销须提供注明误工人员、时间、事由及详细领款人签字的清单,清单需有经手人、审核人签字。误工费原则上按月统计,按季报销,并有专人登记,公示15天无异议,方可入账报销,社监会主任需注明:“已公示、无异议”字样,公示材料村级留档备查。
3.规范干部报酬。除县里下发的基本报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村监会主任均不得在村领取误工补贴。其他干部报酬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或实误实记,必须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采取一届一定的形式。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村支部、村委会三名村主要干部的通讯费补贴每年不高于500元,村其他干部每年不得高于300元。
4.物资采购。单价1000元以上需提供询价单,询价人员需两人以上干部参与。付款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及采购物资的详细清单,大额采购(单笔支出3000元以上)必须有采购合同、验收单,付款必须支付给发票上的销售方。
5.差旅费报销。按《庆元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差旅费管理规定》(庆农发【2019】38号)文件精神执行。村干部利用自购车辆公务外出,其交通费按车费标准报销,一律不得报销汽油费。
6.村级会议。社员代表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可计发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补助,开会半天或晚上开会补助减半,除此之外不再计发误工补助或伙食补助。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7.学习考察。学习考察总费用低于5000元或人均低于500元的由村三委讨论决定,总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或人均高于500元(含500元)的,必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讨论内容、表决结果都必须有会议记录。
8.其他费用。(1)原则上严禁跨年度报销非生产性支出(公历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说明跨年度报销原因。(2)不得报销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赠送贺年卡、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不得报销用村集体资金列支送礼、走亲访友、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营利性演出等活动费用。(3)实行公务零招待制度,严禁列支烟酒。(4)严禁党员在党员会议和党员活动中领取误工补贴或用集体资金安排用餐。(5)报刊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限于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人口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的村,年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分别为1500元、2000元、2500元,其中省定低收入农户集中村限额1000元;上一年度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
9.社会福利费实行先提后用,严禁在管理费中列支,严禁负债列支,严禁列支商业性保险。福利费支出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应到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10.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执纪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需经村务联席会议同意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
11.历史遗留账务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理。村级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乡镇(街道)研究决定。
五、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
1.各村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弥补往年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不得低于年度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后实行按股分红和福利费提取,福利费提取占比不得高于股东分红比例。年度收益分配前,须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编制收益分配方案,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社员分配。
2.农户分红,须分户造册由户主签字确认,发放到户,不得由个人代收代付。
六、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1.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有形资产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荒山、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 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处理应由村经社董事会提出方案,充分征求社员股东(代表)意见后,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可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人员招标、出租、发包,同等条件下,本村有优先权。相关材料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3.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4.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发展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从严控制购置。
5. 固定资产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换届时,应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将本村财产物资占为已有,也不得用本村财产物资作为抵押借款。
6.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资源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7.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转让时,应根据《民法典》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讨论后,必须向股东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开栏进行张贴,报镇“三资办”备案。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除土地、山林流转承包合同外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集体讨论后,递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承包方法、承包指标、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并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8.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9.集体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不得用于发放社会福利费、村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政府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农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依据社员代表会议或上级相关征地补偿文件、征地协议等通过网银转账支付。
七、规范资产清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用资金、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3)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4)会计代理中心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八、附则
1.村集体所有的村办企业、村辖组所有的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如遇与上级文件相违背,以上级文件为准执行。
3.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庆元县江根乡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