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最新申报标准!看看都有哪几条?
2021-10-31 14:56:3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535
甘肃省评选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那甘肃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最新申报标准有哪几条呢?
甘肃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申报标准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甘农发规〔2020〕5号),甘肃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市(州)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并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的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6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的8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5、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地农户平均收入1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民族地区、特色种养业和贫困村合作社50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农机服务类合作社成员达到10人以上,年均农机服务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少于5000亩。
(4)从事种苗花卉、特色林果、木本油料、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的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从事造林、公益林和生态林保护等服务的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年度造林达到1000亩或管护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
(5)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6、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相关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7、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发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
(3)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甘肃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请、乡镇择选报送、县级审查核实、市级复核推荐、省级抽查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其申报标准的严格也是为了体现行业领头羊的水准,所以以上就是农交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甘肃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申报标准”的全部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