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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2021-10-29 16:55:38来源:莲都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483

2021年9月13日,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发布了《丽水市莲都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莲农发〔2021〕),补贴范围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如有莲都区、遂昌县、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莲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满足我区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分析,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赋能助力。到2023年,补贴各类农机具0.5万台(套)以上,补贴受益农户0.4万户以上,推动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60%以上。

(二)实施原则。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丘陵山区机械化和小型化、轻量化农机具应用的支持力度,稳定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实施“退坡”处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附件1),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附件2)。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后另行公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区共同承担,省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累加定额补贴机具范围可根据需要,由省农业农村厅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区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区农业农村局会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

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结算兑付。区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公示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局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个人购机补贴由区农业农村局通过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发放到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补贴由区农业农村局直接发放。

实施省级累加补贴和省级补贴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省级资金。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与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供销、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区财政局安排必要的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鼓励开展集中受理,推行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优化服务效能。区农业农村局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部门间协同沟通,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区农业农村局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区农业农村局专门开设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附件4)。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27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凡购买的农业机械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3.莲都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

4.莲都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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