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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卧龙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0-29 10:41:15来源: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74

2021年6月1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发卧龙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该政策主要是为了为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若是大家有关于卧龙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可咨询卧龙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卧龙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卧龙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4日

卧龙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理、以用促治、利用优先,提升畜禽粪污粪肥还田、制取生物天然气、生产有机肥等资源化利用率,积极稳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探索和构建生态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新路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建立完善畜禽粪污粪肥还田及粪污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体系。推广种养结合就地无害化利用粪肥还田和畜禽粪污集中消纳处理资源化利用两种模式互为补充。强化畜禽粪肥无害化还田过程监管,严格落实达标排放要求。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严格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95%以上,区域畜牧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

1、强化规划引领,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

(1)乡镇街道(景区)要根据本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现有的自然条件合理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一步明确区内功能和产业定位。禁养区内严禁规模性发展,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养殖场,适养区内今后凡新建、扩建与改建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2)积极引导畜禽养殖逐步实施“ 三退三进”战略。即退出禁养区、退出庭院、退出村庄,进入荒山荒坡、进入废弃地、进入适养区,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园区。

(3)科学建设畜禽养殖粪污设施。做到规范设计,布局合理。实行污道、净道分工,雨水、污水分离,污水收集、输送采用封闭管道,不得采取明沟(渠)布设,实现废水减量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造成污染。

2、坚持疏堵结合,强化分类指导,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畜禽种类不同,规模大小不同,粪污治理的方法也不一样。要采取“控制小型场、规范中型场、扶持大型场”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强化分类指导,因场施策,加大圈舍改建,推广干清粪工艺、干湿分离处理技术,加强蓄粪(沼气)池建设,推进畜禽粪污处理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有机肥加工,促进畜禽粪污科学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1)控制散小规模养殖场的发展,减少排污总量。目前,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下、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下、肉鸡出栏50000只以下的散小养殖场饲养的畜禽仍然占全区饲养总量的近50%,排污总量占比较大,并且治理利用难度大、成本高,必须从源头上加以管控。一是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宣传教育、制定奖补政策、引导畜禽养殖品种的调整等措施,逐步实现禁养区内现有散小畜禽养殖场的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散小畜禽养殖场的达标治理。二是对适养区的散小畜禽养殖场要实行乡(镇)、村(居)属地限期包干治污。生猪50头以下、蛋鸡2000只以下、肉鸡20000只以下的散小畜禽养殖场的粪污主要用作农家肥使用,没有利用条件的由乡(镇)、村(居)劝其弃养。生猪50-500头、蛋鸡2000-10000只、肉鸡20000-50000只的养殖场必须建有与饲养规模相匹配的蓄粪(沼气)池,年饲养规模为50-100头的养猪场,建10立方米三格式蓄(化)粪池1个;年饲养规模为100—500头的养猪场,建20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1个。散小养殖场的治污由养殖场负责,乡(镇)、村(居)负责监督管理。三是控制新增散小养殖场,自然资源部门、金融机构不为新建、扩建散小养殖场提供土地、信贷支持,农业、财政等部门不安排各类农业项目。

(2)规范中型规模养殖场的排污行为,确保达标排放。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500头以上的养猪场的排污行为作了明确,必须认真执行。一是实行养殖场排污许可制度,由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实行排污总量定额控制。二是实行养殖场设施改造,实行雨污分离,减少污水排放,500-1000头的养猪场建100立方米三格式蓄(化)粪池1个;年饲养规模为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要建100立方米三格式蓄(化)粪池2个,并建设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池。存栏2000只以上的蛋鸡养殖场(户)也要建设相应的蓄粪池。同时可以采用干清粪工艺或实行干湿分离,分离后的干粪可与有机肥加工厂合作,生产有机肥。三是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养殖场的违法排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扶持大型规模养殖场工程治污,实现资源化利用。生猪2000头以上,蛋鸡30000只以上,肉鸡5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重点扶持,加大投入。一是鼓励投资主体到偏远荒山荒坡、人口密度小的适合兴办畜禽养殖场的地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实现治污和土壤改良相结合。二是优先安排各类农业项目,特别是大型沼气工程、沼气发电项目实现生物质能的二次利用。三是采用先进的生物技术,微生物发酵降解技术,就地配套生产有机肥,实现资源化利用。

(4)积极实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畜禽粪污肥料化,是综合利用的根本措施,各乡镇要结合设施种植业的发展,大力实施“种养结合、适度规模、循环发展”战略,积极推广畜-沼-农(果、菜)生态养殖模式,大中型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中的沼渣、沼液经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农田、蔬菜、林果等作物,着力抓好种植园区与畜禽规模养殖场、有机肥加工厂的有机衔接,鼓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与养殖大户之间的合作,实现畜禽粪肥的就地就近转化利用。重点针对存栏家禽1万羽以上、存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配套建设连片100亩以上的设施种植业,实行种、养结合,积极发展林牧、果牧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

四、工作职责

(一)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模养殖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已建立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的,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理,达标后还田利用。要求配套消纳土地面积不小于《畜禽养殖业污染总量减排技术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保证正常的运行、消纳,并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管理台账。对未建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建有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但自身拥有消纳粪污农田不能满足国家规定承载的配套土地面积,应增加粪污处理达标排放环保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环保监督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技术指导。

(二)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专门机构、人员,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落实;同时,强化对养殖污染的监管力度,配合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一表一册一单”管理模式,加强对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监管。对在村庄内及周边从事非规模畜禽养殖的,要鼓励各村通过村规民约进行管理,规范养殖行为,不得对周边环境和村民生活造成影响。

(三)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卧龙生态环境分局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生态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管理要求,鼓励并指导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外部环境直接排放造成面源污染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禁养区、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坚决予以查处或取缔。

(四)落实农业农村部门技术指导与服务职责。一是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对全区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摸底和排查,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种养结合发展基础条件,因地制宜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向。对技术指导中发现的问题,书面责成养殖主体予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并涉嫌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置。二是对符合粪污还田利用条件的养殖场户,指导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明确畜种、数量、粪污产生量、无害化处理模式、还田利用时间以及配套消纳的土地面积等。配套消纳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总量减排技术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的最小面积。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的指导进行还田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养殖污染治理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监督与管理,防止养殖污染。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景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服务指导、监管执法、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同时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加强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得到全面落实。

(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广泛推广应用。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人员和养殖业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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