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巴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2021-10-26 11:28:43来源:岗巴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03
2018年7月27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岗巴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了免费补助项目与标准。如有岗巴县、江孜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岗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江孜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岗巴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1号)关于“鼓励各地市县本级财政分担贫困农牧民子女上大学的学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免费政策(免学费、住宿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资助力度,通过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切实减轻贫困家庭供养大学生的经济负担,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实现“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目标,结合《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西藏自治区教育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教厅〔2016〕56号)有关要求,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教财〔2017〕4号)、《日喀则市教育局 日喀则市财政局 日喀则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日喀则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教字〔2018〕80号、日教字〔2018〕161号)、《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免费教育政策衔接的通知》(藏脱指办〔2017〕142号)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认定,并按国家、自治区规定动态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费教育补助对象是指:我县户籍计划内录取的、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号)中关于“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扶贫政策扶持,帮助其增收脱贫”的精神,结合我区低保、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将农村低保家庭在校大学生视为“建档立卡大学生”。具体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号)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为“建档立卡大学生”:即所有单独持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证、单独持有农村低保证以及同时持有上述双证的在校大学生均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
第二章 免费补助项目与标准
第四条 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就读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即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区外学生补助交通费。
其中:书本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400元;生活费补助标准自治区级随我区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标准,下同)平均标准调整而调整,市级在自治区级补助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再补助2000元;区外学生(在非西藏自治区管理的区外高校就读的学生,下同)交通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400元。
第五条 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条 我县生源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免费教育师范生,不享受本政策。
符合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按照“就高”原则,优先享受本政策,不重复享受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或同类政策(包括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等给予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待遇和各地(校)自行出台的同类政策)。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划拨、发放
第七条 日喀则市建档立卡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1.自治区财政按照我区高校当年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即补助每生每学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并按照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书本费按照每生每学年补助400元标准执行,共每生每学年补助7000元。
2.市财政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分担经费,对区内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2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对区外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标准补助交通费;区外学生在自治区补助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不区分学费、住宿费,按照平均每生每学年2500元标准进行测算,包干补助到县(区),由县(区)统筹使用,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
3.我县采取定额方式对区内外建档立卡大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标准补助,并对区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书本费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有关票据及校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入学通知书)等进行计算需要补助的学费和住宿费兜底补助,具体资金承担额度为全县所有建档立卡大学生的补助经费合计减去自治区已兑现、市级已下达的资金,再扣减学生已享受的重复补助资金。我县从每生每年4000元的补助中解决补助所需资金,进行差额兜底补助,根据《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免费教育政策衔接的通知》(藏脱指办〔2017〕142号)精神,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正常的教育经费或财政配套教育经费,同时不能享受其他所有补助。
第八条 每年11月20日前,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教育脱贫组负责协调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学生处提供西藏户籍大学生基本信息,并将所有大学生信息分发至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核定建档立卡在校大学生数据库信息,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身份认定。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将核定后的数据库信息报送至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教育脱贫组,并由教育脱贫组汇总后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脱贫组所提供的数据库信息,按照“应进则进、应退则退”的原则,预算学年度免费教育补助经费中自治区财政所承担资金,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
其中:区内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自治区级资金自治区财政直接下达至区内各高校,由高校负责兑现给学生;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自治区级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下达至我市财政局、教育局,由市财政局、教育局划转至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民政厅共同确定并由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数据库信息,按照市级承担资金额度预算学年度市财政承担资金,并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至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第十条 县教育局、扶贫办、民政局根据自治区下发的资助名单对扶贫办统计的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信息和民政局统计的农村低保家庭子女信息进行全面统计核准,只要是在读的符合本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都应纳入市、县(区)两级补助范围。对自治区下达名单中出现错评的将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出现漏评的将给予补发,自治区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县级承担,市财政承担市级应承担资金。
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审核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提供的“本学年缴费收据”及校方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各项收费标准的材料(如入学通知书)及学生在读证明(详见附件)确定免费所需资金。为避免重复资助,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学生在读证明,扣减同一学年学生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生活费部分)、学费减免、校内资助中的学费、住宿费部分后,再扣减同一学年县(区)级财政等地方政策已享受并获得的资助金(县(区)和学校各种奖励资金不在扣减范围内),最终确定该生的资助资金发放总额。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如学生有助学贷款,则将补助资金中用于偿还助学贷款的部分由县(区)教育局划拨至贷款金融机构;如学生有欠缴学费,将补助资金中用于欠缴学费部分由县(区)教育局划拨至学生就读高校;其余资金兑现给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持有惠农“一卡通”的家庭必须通过惠农“一卡通”兑现。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收到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兑现给受助对象或划拨至所就读高校(或贷款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取消受助资格:
1.休学。自休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县<区>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2.退学。自退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县<区>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3.受处分的。对违反校纪、法规等被处分处理的,取消当年受助资格;
4.实现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
5.其他情形(如开除学籍、意外死亡等)不再继续就读的,自情形发生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县<区>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具备区、市两级受助资格:
(一)通过在职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学习的;
(二)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招录的;
(三)非我区计划内招录的。
第十五条 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阶段学制年限给予补助(除第十三条情形外):
(一)三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三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二)四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四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三)五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五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四)执行对口高职“3+2”(中专3年、大专2年)、“l+l”
(中专1年、大专1年)、“l+l”(大专2年,其中1年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的,分别按照相应的大专学制年限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五)就读预科班的学生,财政补助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预科1年及转正后的相应学制年限计算;
(六)如有其他学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如学业不达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即留级生),所超出的学制年限不再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并由两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具体工作: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审核、资金测算、申请、划拨和发放以及信息报送等;
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下达资金;
县(区)级扶贫部门负责审核建档立卡在校大学生数据库信息,最终确认是否属于资助范围,并对资助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农村低保对象进行最终身份认定,并对资助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整合至其他资金中使用。对资金兑现不及时、擅自降低补助标准等侵占学生利益行为及擅自扩大资助名单范围的,按照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应接受财政、扶贫、审计、纪检监察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生及家长有虚报相关信息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县(区)教育局、扶贫办负责管理补助档案,包括补助政策文件、资金拨付指标文件、学生在读证明、资金测算、兑付各环节的会计档案、补助台账、户档资料等档案资料。
县教育局建立完善贫困大学生补助情况公示制度,补助名单在乡、村两级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1日内,撤掉公示信息。
第五章 援藏奖学金
第十九条 我县援藏对口北京中化集团每年对被录取大学生进行“中化奖学金”奖励机制,考上重点本科每人一次性奖学金4000元,普通本科3500元,专科生2300元(动态调整)。奖学金拨付每年高校招生工作结束后由县教育局负责收集被录取大学生的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辨认)收集工作,由援藏干部及县教育局一并兑现学生奖学金。
第六章 其他筹备奖学金
第二十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脱贫攻坚指挥部的相关要求,岗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10月11日利用扶贫日等敏感日,号召全县干部职工、驻军部队及社会各界人士伸出援助之手,为岗巴籍大学生捐赠“圆梦行动,感动金秋,助力贫困大学生”活动开展的奖学金,由县教育局统一兑现给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毕业生,兑现方式为小学六年级考上内地西藏班的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学金1000元,初中毕业生考上高中(中职)生,每人一次性奖学金1000元,高中(中职)毕业生考上大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学金1000元,相关资料由县教育局、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归档。
第七章 “孔繁森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西藏旅游工艺品行业商会黎穆萨会长组织成立我县昌龙乡新录取大学生“孔繁森基金会”,此次奖学金为了在新的学习生涯中充分发挥孔繁森精神,立志成才,学成归来后用自己的智慧和本领把家乡建设更美好。资金兑现方式为每生每学年(新录用大学生)2000元的奖学金标准,由县教育局、昌龙乡人民政府及西藏旅游工艺品行业商会黎穆萨会长一起发放奖学金,相关资料由县教育局和乡人民政府同意归档建档。
第八章 两后生及大学生就业问题
第二十二条 我县学前师资紧缺的情况下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教育解决19名学前工作人员(分别是各乡镇及村幼儿园保育员10名及学前代课教师9名),录取方式:1、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未就业大学生及两后生2、从历届岗巴籍未就业大学生及两后生择优录用。薪资待遇为基本工资每月每名2000元,一年需开支45.6万元(肆拾伍万陆仟元整)工资支出由教育局承担一半(本级财配),申请由县财政承担一半(贰拾贰万捌仟元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县(区)学生资助工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民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即2016-2017学年)施行,并根据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补助政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