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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民政府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2021-10-22 18:12:09来源:镇康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32

镇康县位于云南省西南边陲、临沧市西部,南汀河下游和怒江下游南北水之间,南接耿马县,东邻永德县,西与缅甸果敢县接壤,北与保山市龙陵县隔江相望。2021年4月12日,镇康县人民政府发布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旨在进一步提升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通知全文如下。如想了解临沧市、镇康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内容,可咨询临沧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镇康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镇康县人民政府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官网截图

镇康县人民政府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临沧市禁止焚烧蔗稍蔗叶管理办法》《临沧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细则》和《镇康县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城空气质量管控的通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指小麦、水稻、玉米、烤烟、油菜、甘蔗以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果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烧范围

(一)镇康县城规划区及周边5公里半径区域内实行全域禁烧;

(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的地带;

(三)二级公路及主干线公路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四)自然保护区、林地、油库、粮库、通讯设施、高压输电线路等周边地区。

三、镇康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秸秆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镇康县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还田政策,鼓励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监督电话:1236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告。

镇康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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