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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2021-10-14 14:44:49来源:西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68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必要性

为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同时,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西盟佤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官网截图

(二)可行性

本《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工作内容,同时对保障的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办法、保障措施、部门职责、认定程序等进行严格界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

(三)《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改革工作的通知》(普人社发〔2019〕155号)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准确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收土地由用地方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已缴纳了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经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含0.5亩)、年满16周岁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二)明确参保缴费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三)完善补助办法。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政策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最多不超过15年的政府补助;年满60周岁、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年龄时,政府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与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政策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票据,可按年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15年的政府补助。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年限的补助不予发放。

(四)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2万元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五)建立风险准备金。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

(六)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争取上级补助和县级财政补贴补助。

(七)落实多元保障政策。要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探索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确保征地换保障、无地农民的补偿和保障、易地搬迁与征地同步等政策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化补偿。切实维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应全部纳入保障(低保)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2020年2月10日,共向全县13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收回13份,收到勐梭镇反馈意见1条:“第五条2009年1月1日的时间界定上,是否有实际保障政策依据,如果有,勐梭镇没有意见,如果没有,请酌情一并考虑二中搬迁和新县城搬迁被征地群众的利益公平问题”。因有明确政策规定,该意见不采纳。2020年3月5日西盟县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文件有效期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的相关规定,《西盟佤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同步实施,即: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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