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0-13 11:40:05来源: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558
各镇(街道)农办、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1〕1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
宁波市奉化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1〕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坚持稳产保供,提升粮油、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坚持数字赋能,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根据宁波市级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共14大类40小类138品目。
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市级补贴范围”)根据宁波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确定,共11个品目。对购置技术创新明显、且从未列入其他补贴范围的机具,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中央和市级补贴机具范围总体稳定,根据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市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积极开展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和丘陵山区适用新机具农机专项鉴定,具体方案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执行。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积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中央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具体方案根据宁波市级政策另行公布。
补贴机具按要求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00万元。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市级资金实行累加补贴,对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收割打捆一体机、打(压)捆机等补贴机具,选取高端适用的分档,按不超过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贴。中央和市级补贴标准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为准。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的机具,要求购机单价在10万元以上,市级资金补贴额按不超过购机单价的50%测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台(套)。在落实中央、市级资金补贴的同时,区级资金对适宜奉化需求的机具实行定额累加补贴,其中,在中央补贴范围内,2m及以上履带自走式旋耕机累加补贴4000元/台,箱体式全自动温控喷淋式种子催芽机累加补贴7000元/台,4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累加补贴3000元/台,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累加补贴6000元/台,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累加补贴12000元/台,18-50马力自走式四轮转向喷杆喷雾机累加补贴8000元/台,20-30L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累加补贴8000元/台,3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累加补贴10000元/台,批处理量10-20t及20-30t循环式谷物烘干机累加补贴20000元/台,0.2-0.3MW生物质热风炉累加补贴4000元/台,0.3-0.5MW及0.5-0.9MW生物质热风炉累加补贴9000元/台,0.9MW及以上生物质热风炉累加补贴12000元/台,单轨运输装载设备累加补贴3000元/台,山地单轨轨道累加补贴60元/m,平地单轨轨道累加补贴35元/m(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在市级补贴范围内,烘干机粮食输送装置、金属粮仓、畜牧杀菌除臭设备、稻田开沟机、水田埋草器等品目机具按市级补贴额1:1进行累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宁波市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155号)和《宁波市农业农业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0〕113号)执行。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奉化区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中央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目(或部分分档)、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补贴机具、中央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补贴机具,市级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首台(套)引进补贴机具,区级特色农机补贴产品。
五、补贴操作和资金兑付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建议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外地户籍购机者申请补贴另须提供申请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证明。对于申请享受市级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区级补贴机具的购机者,另需提供宁波市奉化区区级补贴机具申请表(附件3),经镇(街道)农机站审核后,报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由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
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按照《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甬农发〔2019〕245号)有关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将结算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政策实施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上报宁波市农机畜牧中心;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结算兑付。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区级补贴按购机年度补贴标准执行。
(五)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统一整理,并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在区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区农业农村局要深入落实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区财政局要深入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
(二)优化服务效能。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职能部门间协同沟通,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在线申请补贴,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探索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推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探索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级和市级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
(四)强化信息公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为2021-2023年,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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