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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2021-10-11 11:26:28来源: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79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杭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防止无序利用其他耕地种植花卉苗木、水果茶叶等作物和挖塘养殖。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鱼、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的,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对农业生产扶持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及时纠正不符合本意见精神的扶持文件。

(二)组织摸底调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土地变更调查、第三次国土调查等最新成果,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调查,全面摸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杜绝谎报、瞒报、漏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有关工作由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另行部署。各乡镇(街道)的核实结果按工作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至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坚决遏制增量。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发生,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控措施,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发改局要加强对占用耕地挖湖、挖河、建设湿地公园、建设水利景观等建设项目的审核、核准、备案;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从源头控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建立健全工商资本土地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

(四)分类稳妥处置存量。按照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逐步消化的原则合理有序处置存量,不搞“一刀切”。对种植条件损坏较轻的、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即将或已到期的、容易处置的耕地,特别是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情况,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处置。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统计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的,要限期恢复耕地,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根据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优化方案,妥善调整自然保护地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对严重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立即进行整改,恢复耕地功能。

(五)严格治理耕地抛荒。各乡镇(街道)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耕地抛荒整治,着力改善抛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抛荒耕地流转,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等。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要求,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严格执行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强化种粮导向,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依法予以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抛荒。

(六)严格耕地农业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要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棉花、糖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七)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利用。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本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分类整治优化方案和相关政策,用2年时间完成整治优化工作。针对不同情况,积极稳妥、逐个逐块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清理腾退。对确实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或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或因规划调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不宜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及时进行调整修编,并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调整补划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严格把握补充划入地块的数量和质量。整治优化完成后按照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上图入库。强化监管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规范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审核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占用补划。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主平台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多种粮、种好粮,稳定和提高粮食复种指数。

(八)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新建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推进土地平整、灌区改造、生产设施建设和土壤地力提升,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鼓励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和种植绿肥,促进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应对征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壤改良。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进一步完善管护利用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市、镇(街)、村和经营主体的管护责任和要求,探索第三方专业机构统一管护。

(九)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着力稳定和提高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和自给率,坚持规模化、绿色化、优质化、机械化、数字化,推动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深化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改革,扩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完善经营机制,进一步推进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大力培育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强化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极端重要性,健全耕地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街道)对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负总责,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的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强化技术保障。调查摸底阶段,由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用2018年变更调查、国土三调等数据开展内业分析工作,初步形成疑似问题图斑。市财政局配合市规划资源局做好资金保障,摸清摸透我市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为后续整改处置工作夯实基础。

(三)建立动态监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组织开展日常实地巡查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组建专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021 年4月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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