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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0-09 11:54:33来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60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高新区(滨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17〕87号)精神,结合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高新区(滨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落实各方责任,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建成生产生活生态相得益彰、宜居宜业的科技新城典范,率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2%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5%以上。

土壤环境监管重点:

重点监管区域: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重点行业(3+2):化工(含制药)、电镀、印染等3大重点行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行业(包括已关停与转迁的企业)。

重点监测污染物(5+3):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多氯联苯等3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建立和完善涉及高新区(滨江)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监测数据共享。〔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等配合,以下工作涉及街道、平台职责的由街道、平台落实,不再列出〕

在农用地方面,2020年6月底前,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建成覆盖全区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农业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在工业用地方面,2018年年底前,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完成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完成全区风险监测点位布设,基本覆盖重点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等配合〕

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逐步开展全区一般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

(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农业局、区社发局、区财政局等配合〕

2018年9月底前,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查明全区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农业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区社发局、区财政局等配合〕

2020年9月底前,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掌握3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已关停转迁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逐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和已关停转迁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调查;2020年年底前,配合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社发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局等配合〕

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逐步开展全区一般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和分布的调查。〔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财政局等配合〕

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建立10年为1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形成一次调查、各方共享、长期使用的良性机制,为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提供依据。〔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社发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三)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整合国土、农业、住建等部门现有的土壤相关监测数据,配合建立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依托多规合一、智慧环保,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的作用。(区住建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三、实施农用地质量类别划定

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划定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20年6月底前,划定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完善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逐步开展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农业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四、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落实杭州市区(六城区)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区住建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发改局等配合)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区国土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对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根据调查结论确定用地用途。(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牵头)

五、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一)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机制,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执行总量替代制度,重点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按各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与削减量不低于1:1.2的比例替代,其余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按1:1的比例替代。全面完成杭州市下达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等配合〕

(二)提升危险废物监管水平

2017年年底前,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企业联网监控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卫计、环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实现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共享。〔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社发局、区财政局等配合〕

2020年年底前,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处置全覆盖。(区社发局、区住建局牵头,区城管局等配合)

(三)强化企业关停转迁过程污染防治监管

结合全区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工作,将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倒闭、拆迁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区发改局牵头,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等配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四)提高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

鼓励企业建设资源化回收利用设施,提高资源化利用率。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工作。(区发改局牵头,区住建局等配合)

重点针对工业副产石膏、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和利用环节的污染风险,制定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等配合〕

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编织品等再生资源为重点,同步推进电子废物、废旧轮胎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机制,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区商务局牵头,区发改局等配合)

(五)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推进“智慧垃圾分类”,不断提高“三化四分”水平。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区城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等配合)

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区发改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配合)

(六)加强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管理

落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规范化处置工作。〔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城管局、区发改局等配合〕

严格规范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确保渗滤液等污染物无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区城管局牵头,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六、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

根据国家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个重点行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的土地,以及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区住建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局等配合)

重度污染农用地拟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街道(平台)或做地主体组织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和农业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区国土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二)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根据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农业局等配合)

(三)实施建设用地全周期管理

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进入各使用环节(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之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委托具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存在污染并需要治理修复的地块,相关责任主体必须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才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发改局等配合)

(四)落实开发利用监管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牵头)

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区国土分局牵头,区住建局配合)

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完成省、市下达的重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任务。(区住建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配合)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

整合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污染地块的突出污染问题,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区住建局牵头,区农业局、区国土分局等配合)

(二)实施治理修复工程

落实国家开展污染地块修复的工作要求,以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功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修复工程,完善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二次污染。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的要求,开展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区住建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等配合)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

落实杭州市区(六城区)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突出人居环境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土壤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区住建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发改局等配合)

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区发改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查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等配合〕

将相关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区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等配合〕

(三)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水平

排查梳理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区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督促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区住建局牵头,区财政局等配合)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

鼓励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区科技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鼓励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土壤调查、方案制定、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治理修复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市场化机制。〔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鼓励企业投资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环保产业,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鼓励环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区发改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对列入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所需费用,财政部门应予以必要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等配合〕

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三)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公布辖区内土壤环境状况。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科技局、区委宣传部等配合〕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联动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级有关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住建局(环保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二)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生责任制。〔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三)强化目标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根据与杭州市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结合本工作方案分工,对有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审计局等配合〕

(四)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区住建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等配合〕

十一、附则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操作中与市级操作方式发生冲突或市级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与原方案发生变化的,以杭州市具体文件及实际操作为准。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73.3平方公里,不包括大江东飞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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