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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9-30 17:07:42来源:普陀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08

各镇、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普陀区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办公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普陀区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有效削减渔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扎实推进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及《关于印发普陀区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普党政办〔2014〕113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指行政村一级的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农户接入、污水管网敷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三个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区域范围内的渔农村地区。

第二章  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建设、质量优先、科学实用、群众受益、长效运行”的原则,典型示范,以奖促治,循序推进;坚持无害化、优美化和长效化的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建设、谁维护,分级管理、村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市政纳管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方式进行,渔农村分散式处理方式鼓励采用微(无)动力生态湿地处理技术。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主体工程应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地选定建设地址与模式,尽可能选用荒地、洼地和河塘边就近集中式设置,少占良田,缩短排污管道,一般在整个农居点最低的地方。

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截污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污水管网必须实现全封闭。

第六条  普陀区渔农村不同环境功能区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执行标准见表1。

表1  不同环境功能区的污水排放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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