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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的通知

2021-09-28 17:04:26来源:庆元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5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通过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全县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法用地,特别是买卖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建房用地。禁止农民将承包土地私下买卖、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地入股”、“联营联建”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禁止未批先占、超标准多占等非法抢占土地私搭乱建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修编到位,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更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城中村”要逐步撇村改居,边远农村要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三)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私下买卖土地是严重的非法行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屏都新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两侧等区域,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以各种名目擅自与村集体及村民个人签定租赁或买卖协议,擅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甚至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直接扰乱了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冲击了土地市场的规范运作。这些非法行为破坏了耕地,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三、严明法纪,加大惩处力度

(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处理土地违法问题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查处各类违法占地中,必须严格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的过程的有关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将严格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从重或者加重给予行政处分。

2、非法买卖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3、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的,依照刑法第228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5亩以上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违反土地登记规则,擅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开查处一批大要案。

对在全县范围内影响大、难查处和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土地违法大要案,将组织力量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公开调查、公开结果,确保行政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

1、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

2、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

3、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4、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

5、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四、明确职责,严肃责任追究

(一)村集体要加强对辖区土地的监督管理,辖区内发现有非法买卖、出租集体土地,私搭乱建现象的,应及时上报乡(镇)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二)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土地的监督管理,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由于乡镇疏于管理,制止不力,造成耕地被大量占用的,辖区内新增非法买卖土地数量较大、宗数较多的,视情节轻重,将参照土地执法卫片检查相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由于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监察机关对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依法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查处。

(五)公安机关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要限期立案查处。

(六)国土资源、城建、监察、公安、法院、检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以及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的长效机制

(一)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乡(镇)、村两级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保护土地的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监管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事前防范。

(二)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要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

(三)健全机制。要按照《庆元县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网址。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同时,要加强宣传,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严禁违法用地的强大舆论声势。

庆元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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