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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天台县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9-23 17:13:52来源:天台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398

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浙农质发〔2021〕13号)和《台州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台农质发〔2021〕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天台县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台县公安局         天台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30日

天台县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根据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关于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针对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聚焦我县问题较为突出的14种食用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开展全环节治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推动生产方式进一步转型升级,绿色防控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药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治理的重点品种

蔬菜产品:豇豆、四季豆、韭菜、芹菜;

禽畜产品:鸡蛋、鸭蛋、乌鸡、肉牛、肉羊;

水产品: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黄鳝、牛蛙。

三、整治重点

(一)豇豆、四季豆、韭菜、芹菜等蔬菜产品。全面排查各类种植主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农药行为;种植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农药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行为;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农药、生产销售假劣农药等行为。

(二)鸡蛋、鸭蛋、乌鸡、肉牛、肉羊等禽畜产品。严控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兽药残留超标、非法屠宰等行为。以蛋禽、乌鸡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规模养殖场自配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禁用兽药及其他违禁物质、使用非法原料、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不按规定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蛋禽、乌鸡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严厉打击肉牛、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农业农村部194号公告要求,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等行为。

(三)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黄鳝、牛蛙等水产品。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水产品经营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和经营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特别是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五氯酚钠等5种停、禁用药物的使用,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等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等行为;违法使用所谓的“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行为。

四、重点举措和任务

总体要求: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安全用药培训指导覆盖率100%;规模生产主体实施网格化、数字化管理覆盖率100%;建立农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规模生产主体指导员覆盖率100%;违法使用禁用农兽药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

(一)严格农药兽药经营管理。严把农兽药经营准入关。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审批,严把农兽药行政许可审批关口。加强兽用原料药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养殖、屠宰环节。规范经营行为,继续巩固我县限用农药自愿退市成果。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加大投诉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加强农药兽药质量监测,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黑窝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避免形成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严查水产药品经营主体销售禁限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等及其他化合物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监督。

(二)精准掌握种养殖情况。以乡镇为单位摸清14个重点治理品种种养殖情况,详细调度规模生产主体的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产品上市等基本情况,建立规模生产主体清单。以乡镇为大网格,规模生产主体为小网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农兽药安全使用技术指导员联系制度,每个规模生产主体明确有1个网格员和1个技术指导员专人负责,确保规模生产主体监管和技术指导全覆盖。探索全程数字化管理,应用“浙农优品”,推进用药记录便捷化、数字化,强化生产过程服务控制。

(三)转变种养殖方式。结合我县豇豆、四季豆、韭菜、芹菜等蔬菜产品以小散农户为主的实际情况,调整优化种植区域布局。立足肥药减量增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深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和标准化生产“一品一策”行动,对高毒农药和禁用兽药零容忍,持续推广低毒低残留农兽药应用。倡导科学种植,推广轮作间作模式,降低菌源基数和虫口密度,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强化畜禽、水产重点治理品种绿色养殖,推进现代养殖方式发展,督促养殖主体加强水产、肉鸡、蛋禽兽药使用管理,适度降低养殖密度,规范清塘清涂用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积极推动肉牛、肉羊屠宰纳入定点管理,病害畜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四)严查种植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坚持“零容忍”,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用好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速测)手段,实行精准监管。在农兽药经营门店、种植养殖基地和合作社等场所张贴禁限用药物清单等宣传资料。强化屠宰环节监管,加大对私屠滥宰的打击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农资店经营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禁用农兽药行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抽检比例,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跟进开展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禁药物使用和违法违规的清塘、清涂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五)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要加强安全用药培训,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团队、病害专家组和基层农技专业人员作用,组织开展14个品种的农业生产主体,特别是小散户的科学安全用药培训。结合“三联三送三落实”、规范用药科普下乡等活动,加强推广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使用、农兽药间隔期和休药期等宣贯,组织制定常规农兽药间隔期和休药期明白纸,督促兽药经营企业落实“凭处方笺购买处方药”制度,探索农资店处方单制度,杜绝盲目用药、重复用药现象,不断提升农业生产主体科学选药用药水平和责任意识,让种养殖者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意识,纠正常规农兽药可随意使用的错误认识。在14个品种上市高峰期,加强常规农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强化分析研判,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用好合格证制度。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对14个重点治理品种,规模生产主体要纳入省追溯平台,全面推行全省统一编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主体信息动态维护。督促规模生产主体在自检的基础上开具合格证并凭证上市,督促小散农户在产品上市前,自觉送样至当地乡镇快检室检测后凭检测报告单上市。要进一步完善违信惩戒体系,建立健全14个品种生产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联合惩戒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加强合格证开具日常巡查,对冒名开具、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名单。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强化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按照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农〔2020〕110号)要求,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浙农码)为主要手段,通过各平台大数据对接,推动实现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对14个品种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并留存合格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14个品种要优先应用“浙食链”系统,通过对接“浙食链”系统或应用“浙食链”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及时采集和记录进货报备和交易信息,构建食用农产品数字化追溯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溯源倒查。指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熔断制度,2个月内连续2批次或以上被检出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集中产地,对其食用农产品暂停1个月市场准入。对14个品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采购14个品种食用农产品时,应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杜绝采购无证产品。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过程中及水产品暂养期间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强化行刑衔接。发挥监督抽查利剑作用,如有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等问题,要立即开展行政调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要健全综合执法协同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刑事办案检测鉴定、专家意见出具及涉案产品保管、处置等保障,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现象,从打击犯罪、办案监督、刑事审判等方面强化执法威慑力。对跨区域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或发送协查通报,努力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十)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公安刑事侦查“三安”联动机制,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协调机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食用农产品“三前”“三后”监管职责做好治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不合格产品销售流向、产地等信息,实施双向追踪溯源,共同核查处置。法院、检察院、公安、卫健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五、实施步骤

天台县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与省市行动同步,总体时间为2021年6月至2024年6月。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8月前)。根据国家及省市方案要求,对三年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专项工作组,量化具体工作指标,制定可行性工作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围绕重点整治品种,集中开展问题排查和治理,开展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确保规模生产主体抽检全覆盖。

(三)持续巩固阶段(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按照各自职责,以整年度为时间节点,结合食品(农产品)安全监管计划,持续强化监督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风险排查清单、问题治理、制度落实、案件查办等情况,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提升及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围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整体提升落实成效进行回头看,并认真总结评估,收集整理相关数据,梳理整治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有效举措、创新的监管方式、建立的相关机制,集中宣传三年行动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治理,真刀真枪查找问题,拿出管用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协调配合。此次行动由国家部委总调度、省级总负责,市县抓落实,要高度重视,对照省市工作组,建立各自行动工作组。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工作,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农技、畜牧、渔业等业务单位要加强标准化生产、安全用药等工作的日常培训指导和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等协作机制。

(三)强化社会共治机制。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宣传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接收群众举报,收集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反馈。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报送当地治理情况(附件3、4、5);2021年12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2022年和2023年,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随时报送。要加强舆情监测,如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负责人审核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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