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2021-09-18 17:00:03来源:腾冲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和重大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建设、乡镇集镇建设等所有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组织实施主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监委、审计、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收储、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第四条 建立征收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征收方案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收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收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市政府预存征收补偿款。
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待用地经依法批准按程序供地后,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征收土地工作经费按2000元每亩计提,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征收补偿费的2%计提,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具体实施部门支付,纳入土地征收成本计算。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和项目建设需要,由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具体实施部门共同确定拟征收地块范围。
第六条 具体实施部门按照确定的拟征收地块范围,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所涉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土地、人均耕地、安置意向等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并据实登记保存。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的,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及土地、房产登记资料、审批材料等有效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和认定。
具体实施部门应当将调查认定结果在拟征收地块所在的村、组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将现状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经公告告知无异议的,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但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无有效证据的,按现状调查结果确认。
第七条 具体实施部门在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具体实施部门在拟征收土地的村、组进行征地告知,并将《征地告知书》和《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被征收人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形成听证纪要。
第九条 具体实施部门在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及公众意见后,将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条 完成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等工作后,由自然资源局组织土地征收报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文件作出《土地征收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并送达被征收人。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地表附着物;土地及地表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期限和地点、交地和地表附着物搬迁期限、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其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征地指挥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具体实施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具体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补偿安置费除应属集体部分外全部兑现到农户。
在征地告知、确认工作中,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并要求提前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的,可按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前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安置手续,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五条 对拒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补偿安置手续的,由具体实施部门依据土地及地表附着物权属凭证、现状调查结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面送达所涉农户,并将确定的补偿费打入所涉农户专户。
对依法按规定补偿安置到位后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具体实施部门提供补偿安置到位的材料,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人口、土地及地表附着物认定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人口认定主体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按公告发布前180天户籍管理的常住人口为基本对象,包括正在服役、就学、服刑的人员。对已认定人口在征收工作结束前,坚持生不加死不减的原则。
对挂靠人口、婚姻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口等实际未在被征收范围内生活居住的,不予认定;对因婚姻嫁入但户口未迁入人口、涉外婚姻及婚生子女无法落户人口等实际在被征收范围内生活居住的,给予认定;
具体人口认定办法由公安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和坚持实事求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人口认定部门初步认定后,交由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具体实施部门在被征收人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小区)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告后无异议的,给予认定。
第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面积等,由具体实施部门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有合法权属凭证的按证载面积和用途认定。其中,发生过征收、拆迁等未办理变更的按剩余面积认定;房屋发生过改扩建等未办理变更的,有审批的按审批文件认定,没有审批的按实际情况认定。
(二)无合法权属凭证的,有登记清册的按清册记载面积和用途认定,有批准或确权文件的按批准文件面积和用途认定。
(三)地上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无房屋建设登记手续的,土地按建设用地认定;房屋由具体实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实地测量后,在被征收人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的,依法给予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尚未建房的,按证载或批准文件认定宅基地或建设用地面积。
(四)历史形成的宅基地或建设用地的认定。1982年2月前建房且至今未扩大,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合法予以认定;1982年2月至1999年1月1日建房且至今未扩大的,在1985年房地产普查、1992至1996年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档案中,能查到调查结果、处罚材料、交款凭证、审批手续等资料,无权属争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合法予以认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建房无合法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五)未经依法批准、超过土地权属证书或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认定。
(六)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待解决后再进行认定,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由具体实施部门在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中,结合实际制定政策给予解决。
1. 对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先行用地涉及的房屋,灾情结束后因规划等原因,无法办理合法手续的。
2. 历史形成的移民搬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拆迁等涉及的房屋,因规划等原因无法办理合法手续。
3. 符合一户一宅但无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村民住宅。
4. 历史形成的原办过临时用地(第三产业用地)手续期限到期后未拆除的建筑。如确需认定的只能按临时建筑认定。
(八)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被征房屋权利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按权属证书或批准确权文件所载的权利人认定。
(二)没有权属证书或批准确权文件的,按查到的档案记载权利人认定;不能查到的,按调查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三)房屋发生继承关系的,按照《继承法》认定继承人。
(四)土地除依法认定为单位或个人的外,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补偿。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二)发出征地告知和征收通知后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林果或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等。
第四章 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十条 全市划分为三类区域范围,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区:腾越镇(除原勐连乡范围外)、和顺镇。
二类区:中和镇、荷花镇、猴桥镇、滇滩镇、明光镇、曲石镇、固东镇、界头镇、马站乡、北海乡、清水乡。
三类区:腾越镇原勐连乡范围、芒棒镇、五合乡、团田乡、蒲川乡、新华乡。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标准,由各乡镇结合本乡镇实际征地情况,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类区:耕地年产值标准2448元/亩,补偿倍数20—30倍;林地30000元每亩。
二类区:耕地年产值标准1903元/亩,补偿倍数20—30倍;林地22000元每亩。
三类区:耕地年产值标准1483元/亩,补偿倍数20—30倍;林地22000元每亩。
土地用途、地类严格按照《腾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年产值标准如有修订,按修订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林地补偿如上级出台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林地3000元/亩。
第二十三条 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胸径在10公分以下的含在青苗补偿费里面,不再单独补偿;胸径在10公分以上的按材积,采取按市价协商或评估价值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地上种植经济作物、林果及农业设施、临时建筑、水井、管线、大棚、零星果木等附着物的,由乡镇结合实际制定补偿标准。
对地上可移动的附着物原则上只给予搬迁费。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迁建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城市规划区内,只能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不得采取迁建安置方式。
城市规划区外,只能采取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两种方式,不得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或新审批宅基地,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房屋。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应给予优先安置。
第二十五条 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所征房屋建筑面积及设施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房屋主体结构重置成本,依据认定的合法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公布的《腾冲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重置成本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装潢、附属设施、简易房等按评估补偿。
(三)办理合法手续的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综合成本补偿,具体按《腾冲市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成本补偿指导标准》补偿。
(四)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且不适用奖励及补助政策。如需另行选址建设,应符合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及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调换安置房面积:依据认定的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按框架结构1:1.2、砖混结构1:1.1、木架结构1:1、其他结构(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钢结构住宅)1:0.9的比例折算确定(含法定公摊面积)。
(二)房屋装潢、附属设施、简易房等按评估给予补偿。
(三)调换后的回迁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少于可置换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腾冲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找补指导标准》找补。若调换后人均住宅面积不足60㎡的,可按《腾冲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找补指导标准》购买安置区的房产,但调换面积加购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60㎡/人,超过60㎡/人的部分可按市场价优惠5%进行购买;放弃购买的,不再给予补偿。
(四)自愿减少调换安置房面积的,减少的面积按《腾冲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找补指导标准》给予补偿。
(五)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在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以内的不再补偿,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腾冲市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成本补偿指导标准》补偿。
(六)安置房挑选顺序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及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实行先签先选、后签后选,不再找补楼层、户型、房屋结构等差价。
(七)安置房交房标准为房屋外装统一,并接通水电、电视电话管线,若被征收人要求不安装的,不再进行补偿。
(八)安置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按法定分摊面积办理,税费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用迁建安置方式安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迁建安置地点须在城市规划区外,符合规划,符合一户一宅和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性质为集体。
(二)迁建安置采用统规自(联)建和个人自建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 统规自(联)建。对房屋主体重置成本及房屋装潢、附属设施、简易房等的综合价值进行补偿,统一规划安置宅基地,坚持群众主体、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原则,由安置户在安置的宅基地上按统一规划自行建设。也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村(社区)牵头,安置户推荐人员成立联建委员会代建,具体负责安置地及房屋建设资金筹集、手续办理、工程建设、监管、分配安置房等相关具体工作。
2. 个人自建。对房屋主体的重置成本和房屋装潢、附属设施、简易房等的综合价值,以及宅基地的综合成本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在符合一户一宅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自行选址审批宅基地建房。
(三)房屋主体的重置成本及房屋装潢、附属设施、简易房等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四)一户只能安置一宗宅基地。安置后原宅基地面积与安置宅基地面积不相等的部分,按《腾冲市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成本补偿指导标准》找补。
(五)统规自(联)建的宅基地分配标准为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
(六)原则上实行同一自然村、同一村民小组相对集中安置。选宅基地或安置房顺序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和交房时间确定,实行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太阳能等,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搬迁,严格按照殡葬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被征收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奖励及补助
第三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报市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或者规定的时段内搬迁完毕交出土地及房屋的,可按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补助内容及标准
(一)搬家费补助标准。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根据认定的合法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选择回迁安置的,以认定的合法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支付;选择产权调换或迁建安置的,以认定的合法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期限根据项目需要报市政府确定。
(三)残疾人关爱补助标准。被征收人为残疾人或家庭成员有残疾人并持有《残疾证》的,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各上浮20%。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携带土地及地表附着物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具体实施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出土地及房屋。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点交证明》,被征收人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费用。
第三十五条 在征收工作中,严禁打擦边球搞变通;严禁在规划区安置宅基地,违反一户一宅承诺宅基地指标或审批宅基地;严禁违反低保政策,承诺或违规纳入低保范围;严禁违反扶贫政策,承诺或违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征地资金管理。补偿安置费实行专款专用,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兑付,不得挤占、挪用、拖欠和截留,严禁公款私存、违反规定使用资金。严格征地工作经费管理,严禁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与征地工作无关的支出,杜绝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一项目一方案,根据项目需要,由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详细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房屋主体结构重置成本、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成本、产权调换的找补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结合实际测算制定。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行情2—3年调整修订一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腾政发〔2018〕50号)文件同时废止。施行之前已实施未结束的项目按原有关标准执行,施行之后新实施的项目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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