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林周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的实施意见
2021-09-17 11:07:01来源:林周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641
2021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林周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的实施意见》,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林周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的实施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合法合规利用森草资源,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理清政府储备用地和项目法人单位用地时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办理流程,结合林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储备用地办理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流程
1、县自然资源局(代为履行土储中心职责)向县林草局提供拟用储备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四至坐标图,明确地类性质。
2、县林草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拟用储备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四至坐标图,委托第三方核实位置关系图(确定项目是否涉及林地,是否在雅江中游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并明确出具拟用储备地是否符合草地/林地征占相关政策(若不符合草地/林地征占相关政策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选址),是否需要办理雅江中游黑颈鹤国家级保护区审批手续(如需办理保护区手续,向林草局递交办理保护区手续的申请,并附拟储备用地的短期计划,以便取得保护区手续)。
3、县林草局核实拟征占草地/林地权属(国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属于个人权属的出具《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4、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申请拟征占草地/林地的用地申请,获取县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若县政府不同意项目拟用地申请,自然资源局重新选址),提供用地主体或政府用地储备主体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县自然资源局联合拟征占草地/林地所属乡(镇)、村委会,按照草地/林地权属,出具同意征占的村、乡级证明。属于个人权属的需出具涉及村民同意征占会议纪要(附村民签字按手印);属于村集体权属的出具村民代表同意征占会议纪要(附参会村民代表签字按手印);属于国有权属的草地或永久征占的集体草地在乡村同意基础上需县政府同意,再签订草地/林地征收补偿协议,并权属为个人或集体的兑现草地/林地(林木)兑现补偿资金,补偿标准按照现行林周县综合地价规定执行。
6、县自然资源局填写《草原征占申请表》或《使用林地申请表》,并联合县林草局、拟征占草地/林地所属乡镇、村委会、权属个人到实地填写《征用使用草场现场查验表》或《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永久征占草地面积超过20亩或永久征占林地的,县自然资源局向林草局出具编制《草地/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委托书,并移交前期草地/林地征占使用的所有文件资料后(附资料清单),县林草局委托第三方编制《草地/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并报西藏自治区林草局评审(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各派一名熟悉情况的参加评审)。
编制使用草地/林地可行性报告所需费用由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申请或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8、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评审通过的使用草地/林地可行性报告,在林草局指定的账户缴纳国有草场/林地(林木)征占费用、草地/林地植被恢复费,并向林草局提供西藏自治区资金来往票据(须注明资金用途)或银行业务凭证(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单)。
9、县林草局按照使用草地/林地征占手续办理程序,在县自然资源局移交上述草地/林地资料后及时出具县级草地/林地使用的审查意见、权属证明、使用公示等后,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草局代办审批手续,获得草地/林地使用批复或许可,并将相关资料和文件移交给自然资源局。
10、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使用性质需求,办理地类转化手续。
二、项目法人部门项目用地办理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流程
1、项目法人部门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用地,获得拟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用地四至坐标位置图和明确的地类性质。
2、项目法人部门向县林草局提交核实拟用地位置关系图的申请(项目是否涉及草地/林地,是否在雅江中游黑颈鹤国家级保护区范围),并提供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拟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用地四职坐标位置图和明确的地类性质。
3、县林草局根据项目法人部门的申请和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用地四职坐标位置图,委托第三方核实位置关系图(确定项目是否涉及草地/林地,是否在雅江中游黑颈鹤国家级保护区范围),并出具意见,明确拟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草地/林地征占相关政策(若不符合草地/林地征占相关政策要求, 要求项目法人部门重新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选址),是否需要办理雅江中游黑颈鹤国家级保护区审批手续(若涉及雅江中游黑颈鹤国家级保护区,项目法人部门同步办理雅江中游黑颈鹤国家级保护区审批手续,作为草地/林地征占的前置)。
4、县林草局联合项目法人单位核实拟征占草地、林地权属(国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属于个人权属的出具《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5、项目法人部门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申请拟征占草地/林地的用地申请,获取县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若县政府不同意项目拟用地申请,自然资源局重新选址)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提供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法人部门联合拟征占草地/林地所属乡(镇)、村委会,按照草地/林地权属,出具同意征占的村、乡级证明。属于个人权属的出具涉及村民同意征占会议纪要(附村民签字按手印),属于村集体权属的出具村民代表同意征占会议纪要(附参会村民代表签字按手印),属于国有权属草地或永久征占的集体草地在乡村同意基础上需县政府同意,签订草地/林地征收补偿协议,并权属为个人或集体的兑现草地/林地兑现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现行林周县综合地价规定执行。
7、项目法人单位填写《草原征占申请表》或《使用林地申请表》,并联合县林草局、拟征占草地/林地所属乡镇、村委会、权属个人到实地填写《征用使用草场现场查验表》或《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8、永久征占草地面积超过20亩或永久征占林地的,项目法人部门向林草局出具编制《草地/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委托书》,并移交前期草地/林地征占使用的所有文件资料后(附资料清单),县林草局委托第三方编制《草地/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并报西藏自治区林草局评审(需林草局、项目法人部门各派一名熟悉情况的参加评审)。
编制使用草地/林地可行性报告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部门向县政府申请或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9、项目法人部门按照评审通过的使用草地/林地可行性报告,在林草局指定的账户缴纳国有草场/林地征占费用、草地/林地植被恢复费,并向林草局提供西藏自治区资金来往票据(须注明资金用途)或银行业务凭证(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单)。
10、县林草局按照使用草地/林地征占手续办理程序,出具县级草地/林地使用的审查意见、权属证明、使用公示等后,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草局代办审批手续,获得草地/林地使用批复或许可,并将相关资料和文件移交给项目法人单位。
11、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性质,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地类转化手续。
三、项目法人部门涉及临时征占用林地/草地的参照“项目法人部门项目用地办理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流程”执行。
附件:1、政府储备用地办理草地林地征占手续提供资料的清单;
2、项目法人部门项目用地草地林地征占手续办理提供资料的清单;
3、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4、使用林地申请表;
5、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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