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什么?可以申请分配集体建房吗?
2021-09-15 16:47:0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888
汕尾市是一座沿海城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管理1个市辖区、2个县:海丰县和陆河县,代管陆丰市。想了解汕尾市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什么?可以申请分配集体建房吗?下面由农交网小编为你解答一二吧。
一、汕尾市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什么?
2021年1月1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21〕2号),根据第16-18条相关内容,汕尾市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如下:
1.面积标准
汕尾市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80㎡以下;丘陵地区每户120㎡以下;山区每户150㎡以下。具体的面积、层高标准由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建房要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2.户有所居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本地规定的标准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登记台账
汕尾市实施宅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制度。由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依照程序,实行一年一动态管理,纳入资格名录库的才能新增申请或受让宅基地。
二、汕尾市可以申请分配集体建房吗?
根据《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汕府〔2021〕2号)第29条相关内容,汕尾市可以申请分配集体建房,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未分配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政策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与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 依法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3.原住房不符合村庄规划或者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有集中安置意愿的;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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