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促进产业扶贫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9-14 18:06:05来源:沾益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84
为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做好产业扶贫各项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结合沾益区产业扶贫实际,现就促进产业扶贫联合体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中央、省、市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把脱贫攻坚作为第一民生工程来抓,以市场为导向,以乡(镇、街道)为主体,以沾益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为依托,积极培育发展一批产业扶贫联合体,实现脱贫攻坚“能脱贫、不返贫、能致富”目标任务,坚决打赢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战。
二、总体目标
结合《沾益区产业扶贫发展规划(2017—2019年)》以开展“十企帮乡、百社扶村”扶贫行动为抓手,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在沾益现有特色产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借鉴希美康银杏产业扶贫联合体和白水镇大德温氏养殖小区典型经验,着力构建一批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合作社为纽带,以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家庭农场为共同受益主体的产业扶贫联合体。力争到2018年底,实现企业帮村全覆盖、贫困户入社全覆盖、产业支撑全覆盖,加快形成“贫困户+平台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大产业扶贫格局,确保贫困户长期稳定脱贫。
三、基本原则
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脱贫联合体,成为引领全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动能,推动乡村振兴。在促进农业产业扶贫联合体发展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重点做好扶持引导,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坚持农民自愿。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多种组织带动模式,农业产业扶贫联合体在不同乡(镇、街道)、不同产业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是否发展农业产业扶贫联合体、选择哪种合作模式,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拉郎配、刀切。
(三)坚持民主合作。引导农业产业扶贫联合体建立内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机制,兼顾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方利益诉求,共商合作、共议发展、共创事业。
(四)坚持兴农富农。把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打造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挖掘农业增值潜力,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增值收益。
(五)坚持贫困户优先。产业扶贫联合体的建立和发展,要优先把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纳入扶贫联合组织体系中,让贫困户参与整个组织体系发展和成果分享环节。在产业发展中,对贫困户优先流转土地、优先扶持产业、优先用工、优先入股、优先分红。
四、引导发展多元新型农业产业化扶贫联合体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布情况,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引导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产业扶贫联合体,实现“十企帮乡、百社扶村”。
(一)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发挥农业产业化在扶贫联合体中的引领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应用新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主动适应和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组织优势,以“贫困户+平台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形式,联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建产业扶贫联合体,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
(二)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发挥农业产业化在扶贫联合体中的纽带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法律和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引导贫困农户发展专业化生产,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加工流通,使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扶贫联合体的“粘合剂”和“润滑剂”。
(三)提高家庭农场生产能力,发挥农业产业化在扶贫联合体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以家庭农场为经营单元,带动贫困户增收。鼓励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贫困户、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要素联结和服务衔接,实现节本增效。
(四)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引导各成员高效沟通协作。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产业扶贫联合体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引导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鼓励产业扶贫联合体探索治理机制,制发成员统一标识,增强成员归属感和责任感。鼓励产业扶贫联合体依托现有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多种形式沟通协商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五、科学选择运营模式
借鉴炎方银杏产业建立“支部+公司+合作社+基地+贫困户”产业扶贫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多种形式,合作社采取提供服务、委托经营管理运营模式,依托龙头企业发展引导贫困户、合作社社员和家庭农场进行合作经营,带动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土地适度流转。合作社要依法依规将社员特别是贫困户分散的土地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流转经营,依据企业发展规划及用地需求,规模连片流转土地交由企业经营管理,盘活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提高农户特别是建档立卡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
(二)企业用工服务。合作社要以建档立卡户社员为主体,非建档立卡户社员共同参与,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台账,根据企业用工计划,签订用工协议,参照市场用工标准,有针对性地组织合作社社员(优先建档立卡户)就地到企业务工,增加贫困户收入渠道,促进贫困户增收致富。
(三)资金入股分红。以贫困村为单元,多渠道争取政策、筹措资金,将资金注入合作社委托经营管理,合作社以资金入股的形式将资金投入产业扶贫联合体,签订资金入股分红协议,每年按照分配机制进行分红,本金继续入股企业。
六、健全利益分配机制
(一)土地流转费用。产业扶贫联合体按照所签协议及时足额向合作社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合作社根据社员土地面积向社员定期全额兑付土地经营管理费用。土地流转政策性补助费用可作为合作社集体收益。
(二)企业用工服务费用。参照市场工资标准,根据用工工时,由产业扶贫联合体每月向合作社支付工人工资,合作社根据派出劳动力台账向社员全额兑付工资。
(三)股金分红。产业扶贫联合体要科学确定协议保底分红返利分配比例(可参考银杏产业扶贫联合体分配方案,其中:80%作为建档立卡户社员的收益进行分红、20%作为合作社集体经济收入)。建档立卡户脱贫摘帽后,股金可自动转为合作社资本,贫困户不再参与分红,收益作为合作社、联合体党支部集体经济收入。
(四)合作社集体收益。主要由土地流转政策性补助费用、资金入股分红和其他收益构成,合作社集体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支出后,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七、完善支持政策
(一)优化政策配套。落实中央各项支持政策,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将现有各级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项目资金向产业扶贫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开展精准培训,提高龙头企业负责人、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产业扶贫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产业扶贫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产业扶贫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业互助保险,降低产业扶贫联合体成员风险。
(三)落实用地保障。落实促进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对于引领产业扶贫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推动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农产业扶贫联合体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党建引领。各乡(镇、街道)要以党建工作为抓手,坚持党的建设全面引领产业扶贫任务落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产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规划和精准设计,让党员在服务脱贫攻坚工作中彰显本色,以党建引领脱贫攻坚工作见成效。
(三)加强分工协作。区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全力支持产业扶贫联合体发展。区委农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区农业局要加大农业科技指导及农业扶持发展力度,区扶贫办要加大扶贫项目切块资金和贴息资金投入,区人社局要加大劳务服务培训和劳务输出,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按相关政策积极落实用地保障,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要积极协调信用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扶持力度;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产业扶贫联合体健康快速发展。
(四)规范运行管理依法完善合作社章程,依法选举产生合作社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建立规范的章程和完备的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合作社执纪执法的监督管理,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经营监督管理,财政所要加强合作社账务和资金监管。
(五)加大宣传引导。做好产业扶贫联合体跟踪统计工作,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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