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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评定办法的通知

2021-09-14 17:49:22来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22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加快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昆明市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司法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的通知》(昆农联发〔2012〕9号)及《昆明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命名的通知》(昆农通〔2012〕186号)文件精神,经农业局研究决定,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建设评定办法: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评定办法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目的和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县蓬勃发展,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从总体上说,我县合作社发展速度还不快,与发达省、市相比步子较慢,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盈余分配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开拓市场和带动社员增收能力不强。开展示范社评定活动,是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它相关法规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

通过示范社评定活动,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带领社员闯市场的能力,提高合作社发展后劲。不断完善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对尽快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服务设施全、带动农户多、社会效果好、产权关系明、分配机制好的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经营组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示范社建设总体目标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带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县合作社数量在现有的基础上翻一翻,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数占总农户的比例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合作社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健全,合作社整体实力有很大提高;合作经营的层次得到极大提升,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的合作社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成员产品通过合作社直供超市或通过合作社连锁店销售的数量占产品总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示范社评选的主要内容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科学制定标准、严格评定程序、强化动态管理、重点指导扶持,确保示范社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经工商部门登记一年以上,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

2.组织机构健全: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长或执行监事,配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3.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

(2)畜禽养殖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人以上;

(3)农机作业合作社成员达到20人以上;

(4)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成员达到50人以上;

(5)带动非成员户达到100户以上。

4.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大棚蔬菜50亩以上;

(3)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4)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5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羊1000只以上,鸡3000羽以上;

(5)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大中型农机具达到50台以上,年机耕面积(机播、机收)达到2万亩以上;

(6)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按业绩评定。

(二)评选标准

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评选:

1.服务功能齐全

(1)统一供种;

(2)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

(3)统一技术指导(培训);

(4)统一质量标准和品牌;

(5)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户农产品销售总量的60%以上。

2.管理规范

(1)有完善的章程;

(2)财务制度、分配制度、会议制度、培训制度、社务公开、领导职责分工等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完整;

(3)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记录,出席会议人员和参加培训成员有签名;

(4)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帐核算,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帐务公开;

(5)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股金、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记录准确无误,60%以上的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

3.成员增收明显

与当地同类型非成员户相比,年增收达到25%以上。

4.依法诚信经营

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按百分制,对评选标准逐项明确分值,综合评分)。

(三)评选程序

1.推荐申报:乡(镇、街道)根据示范社创建内容及标准,在本辖区内对已登记备案的合作社中进行筛选,符合评选条件的合作社组织填报申报材料。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县农经站,县农经站对申报合作社逐一实地进行考察审核并提出拟申报示范社意见。示范社申报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填报禄劝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提交本社年度总结材料和明年的发展思路;

(3)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的荣誉证明等复印件;

(4)提交合作社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财务报表必须是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状况变动表等;

(5)提交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签订的购销或供应合同以及农户与合作社签订的种植或养殖合同的复印件;

2.考核评定。县农业局成立考核评定小组,召开考评会议,依据本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定。

考评小组对县农经站拟申报示范社逐一按评选标准进行评选,并对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由农业局行文命名“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四)县级示范社的管理

1.对县级示范社实行定期检查,动态管理,县农经站按示范社评选标准进行年检,凡符合条件的为合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2.从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3.优先从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推荐上报合作社的项目扶持。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

(1)示范社在申报和年检自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当年申报的不予认定;对已认定的示范社,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2)示范社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3)示范社逾期不按要求提供申报、年检自查材料,拒绝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不予认定示范社。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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