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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13 17:52:26来源:宜良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现代农业,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规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推动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云办发〔2014〕4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5〕18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宜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凡在宜良县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林业等生产经营需认定或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主管是宜良县农业局,宜良县经管站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围绕我县蔬菜、果林、苗木、畜牧、水产、林业等行业主导产业的生产、销售、加工、农产品运输储藏、新技术新品种引进、农业生产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二)申报主体:

1. 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场主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

2. 以农林业收入为主,农林业经营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3. 种养殖地经营期限较长,耕地、农用地土地流转时间3年以上、林地和荒地土地流转时间15年以上。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可以是经营者家庭所在地址,也可以是种养殖所在地址。

5. 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活动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经营效益较好。

6. 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种植类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种植香料、花卉、中草药等精细作物15亩(含)以上,烤烟、蔬菜等设施农业50亩(含)以上,粮食作物、鲜食水果100亩(含)以上;设施投入15万元(含)以上,经营总产值(收入)达30万元(含)以上。对于种植特色经济作物,经济效益显著(经营总产值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规模可适当放宽。

(二)养殖类家庭农场。

1. 畜牧养殖业家庭农场。要符合《宜良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暂行)》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固定的场房和厂区围栏、消毒池,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动物疫病防控防治和抗灾能力较强。具备一定的养殖规模,经营总产值(收入)达20万元以上。按照畜禽养殖备案标准,具体如下:从事生猪养殖的,年存栏能繁母猪50头(含)以上或生猪年存栏400头(含)以上;从事牛养殖的,年存栏牛60头(含);从事羊养殖的,年存栏羊300只以上;从事禽类养殖的,年存栏蛋禽(鸡、鸭)6000只(含)以上,鹅、鸽等特禽年存栏3000只(含)以上。

2. 水产养殖业类家庭农场:规模养殖面积100亩(含)以上,其中主导鱼类品种养殖水面达60亩(含)以上,特种水产养殖规模可适当放宽。

(三)种养综合类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种植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综合生产经营,功能分区明显,但主业突出,主业规模和产品出产量不低于种植型、养殖型和水产养殖家庭农场产业规模标准。

(四)休闲观光类家庭农场。大力发展从事农事体验、农产品采摘、农耕文化、科技示范、度假娱乐等休闲观光类家庭农场。年经营总产值(收入)达50万元以上。

(五)林业经营类家庭农场。以培育杉木、松木、桤木等用材林为主要经营方向的,基地规模达200亩(含)以上;以花椒、油茶、核桃等经济林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达100亩(含)以上;以林下养殖、种植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达100亩(含)以上;以森林旅游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达100亩(含)以上;以绿化苗木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经营规模达100亩(含)以上。对于经营有特色且经济效益显著的,经营规模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农场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认定。具备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规定和要求,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填报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递交申报材料,申报家庭农场必须按顺利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一式3份):

1. 宜良县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表一)和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表二);

2. 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本年度内的工作总结;

3. 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等;

5.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6. 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其它证明材料:注册商标相关证明、产品认证相关证明、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将审核推荐意见上报县农业局。

(三)评审认定。县农业局组织县直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评定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提出评审意见,拟定入选名单。

(四)公示公布。经拟定的家庭农场将在宜良县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农业局发文统一认定。

(五)备案建档。县农业局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农业局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和建档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县农业局对照标准每年对家庭农场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备案并公开,3年审定一次。

第九条 经县农业局认定的家庭农场,具备有参加国家、省、市各级农业部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的条件,优先享受农业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持。

第十条 开展县级示范创建。县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县级示范(规范管理好、规模经营好、技术示范好、品牌创建好、综合效益好)家庭农场评选认定。对新申报且被评为“十佳家庭农场”的,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上级相关扶持项目和资金。

第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撤销其资格。

(一)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转包或转租经营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流转土地(林地)合同到期未继续流转土地(林地),生产经营规模缩小达不到家庭农场条件的;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家庭农场资格的;

(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登记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到县农业局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宜良县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

2. 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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