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9-13 17:45:53来源: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5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9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23号)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家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成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县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集体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支持保障政策措施更加全面,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林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更加稳固,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安全得到保障、林产业健康发展、林农持续稳定受益的总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晰产权。已承包到户但未发放林权证的集体林地,将林权证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收益落实到户,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林权流转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林权登记有误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开展林业生态建设及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整治违法改变林地用途专项行动、卫片执法等工作,依法保障集体林地不流失。退耕还林地、新造林地等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造林地,林木采伐后未及时恢复植被的,按照开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整治违法改变林地用途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进行查处,并限期恢复植被。(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放活经营权。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国家重点公益林原则上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地方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每年进行一次林地变更调查,及时掌握林地变化情况。林草主管部门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将集体林权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造林、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落实到山头地块,完善全县林业管理“一张图”,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落实处置权。集体林权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在保证公益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及非木质产业。流转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收益权。进一步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建立林地经营权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林木权登记颁证制度,积极开展林木权抵押贷款和流转工作。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野生植物重要分布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权权利人利益间的矛盾。严格执行天然商品林停伐政策,停止一切天然商品林的商业采伐行为。完善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政策。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集体林权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公益林补偿资金要按时、足额发放到林权权利人手中。(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严格界定林权流转范围,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秩序。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流转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流转时间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云南林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昆明市林权信息网发布信息、公开交易。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纳入农村“三资管理”范畴,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流程进行操作,流转前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应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在云南林权交易平台和昆明市林权信息网发布信息,规范交易,坚决防止暗箱操作,规范林权流转合同,对首次在云南林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昆明市林权信息网流转林权的农户免收交易费。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备案制度。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林草部门要及时公示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情况。大力推进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
(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联营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等,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引导林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积极参加各级培训班。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竹藤花卉等特色产业,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加强林业品牌创建,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开展林特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把林特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完善森林保险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创新差别化的商品林保险产品。从提高林农参保意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完善投保模式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完善森林保险政策,增强农户投保积极性,扩大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财政局、县林草局)
(五)推进林业金融服务。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管理和经营,开展林业基础设施和重点公益林区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财政局、县林草局)
(六)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评估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需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要求附有森林资源核查报告,并对核查结论独立承担责任。森林资源的评估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惠农便农为前提。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通过行规行约、人员培训、继续教育、评估报告备案制等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能力,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排名,切实规范评估行为。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贷款人收取评估费。建立“互联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形成不同林地、森林植被、立地条件下的基准价格和较为透明的动态林权价格体系。(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县财政局)
四、提高林业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林业大数据中心”建设,共享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搭建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服务市场及监督平台,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疏通社会参与林业建设和管理的渠道,提高林业服务社会化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推进集体林权合同规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统一使用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承包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
(三)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林业站建设,强化公共服务,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森林统一管护、林权贷款抵押物监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探索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股份合作林场、林农合作社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形成行业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集体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推进县级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对涉及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诉讼案件,引导律师优先提供法律服务。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救助和司法援助。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前研判纠纷形势,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发阶段。(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司法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五)加快实施不动产登记。明确和理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分工。林草部门要切实做好林权不动产登记前置审核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对接,统一数据入库标准、畅通登记渠道,维护林权权属人合法权益。集体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要强化林权流转交易及有关合同监管、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做好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前审核及流转交易后合同鉴证、备案,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采取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相互对接,确保林权登记和流转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
(六)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在加强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要精准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资料管理,加强林权合同档案和林权交易档案管理,加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林权登记资料和林权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林草局、县档案局、县自然资源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林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司法、档案、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持续健康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认真细致做好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工作的政策解读,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林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考核机制。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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