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2021-09-10 17:32:51来源: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昆发〔2019〕2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健全呈贡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云政办规〔2018〕4号)以及《昆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昆政办(2019)2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与辖区各社区委员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负责对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检查每年开展一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末考核由考核部门组织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五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考核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指标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部门将各街道办事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加大耕地保护投入,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新机制,不断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措施。加强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占用或毁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协助上级各职能部门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及时向考核部门提交报告材料,并确保有关数据、资料、台账的真实准确。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上级考核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检自查。主要检查辖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巡查等方面情况,并于每年三月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自检自查情况。
第九条 区级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和各街道自检自查情况,由考核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耕地保护巡查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考核部门将年度检查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各街道办事处通报后纳入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巡查、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调剂流转的,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做相应调整,拟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一季度前向区政府报送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三条 考核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自检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检查等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责、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呈贡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呈贡区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检查、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度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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