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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置换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9-10 10:51:35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置换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长兴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置换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省农试办关于<长兴县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机制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浙农试〔2012〕10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置换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正确引导广大农户积极参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置换。

(二)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三)规范有序。严格规范程序,确保稳妥、有序推进。

(四)公开公正。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五)试点先行。按照“先试点、再铺开”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地逐步推开,坚持封闭运行,严控风险。

二、适用对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县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区域内(不含雉城街道、县开发区、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龙山新区)具有合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农户和非农户。

三、组织机构

成立县农村宅基地流转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宅基地流转置换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调研。建立长兴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置换管理服务中心(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置换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和政策兑现。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行政村抓好宅基地流转置换的工作推进。

四、置换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置换方式

符合条件的农户或非农户可以自愿选择置换方式。

1.货币置换。置换户拆除现有农村房屋及其附着物,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由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置换管理服务中心对其原有旧房及依法应享受的宅基地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2.股权置换。置换户拆除现有农村房屋及其附着物,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由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置换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货币置换的标准折价入股所在乡镇(街道)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融资公司的优先股,每年享受固定分红,固定回报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执行,置换户在入股1年后可选择以原入股价进行股权转让或继续持股。

3.房屋置换。置换户拆除现有农村房屋及其附着物,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不再要求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县农村宅基地流转置换管理服务中心对其原有旧房及依法应享受的宅基地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置换户获得经济补偿并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本行政村范围内以建设成本价购买由村集体建造、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多层住房。

(二)相关规定

1.置换后原宅基地的处置。置换户放弃现宅基地使用权后,其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使用权收归村集体处置,由此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归县农村宅基地流转置换管理服务中心所有。

2.置换后有关宅基地的取得。置换户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置换户的合法继承人符合农村建房条件,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经批准后,可以通过有偿取得的方式获取宅基地使用权。

五、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区域内的置换户原有旧房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补偿办法予以补偿;对县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区域范围内的置换户原有旧房按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二)宅基地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六、流转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置换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证件。

(二)实测。村民委员会接到置换申请后,7天内对申请置换户进行条件初审,开展宅基地实地测量,提交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三)核实。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园区)联合现场实测,提出认定意见,并在所在行政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宅基地置换面积。

(四)签约。宅基地置换面积确定后,由置换户与相关行政村签订置换协议。

(五)注销。签订置换协议后,交回原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住房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由县有关部门注销。

(六)拆旧。置换户在签订置换合同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旧房及其附着物。

七、工作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2013年4月-2013年10月。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置换实施办法,建立组织机构,做好相关试点准备工作。

(二)工作试点阶段:2013年11月-2014年12月。选择若干个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积极性高、群众基础好、新立项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有县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非试点村,符合条件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逐步推开阶段:2015年1月以后。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中逐步推开。

八、考核奖励

年终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县农村宅基地流转置换管理服务中心联合开展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县对乡镇(街道)“三比一讲”综合考核。对工作推进有力、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给予一定奖励。

本办法由县农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兴县农村宅基地流转置换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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