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9-08 17:37:41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6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7日
嵊州市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切实保障失土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村级安置留用地实施范围:浦口街道、三江街道、鹿山街道、剡湖街道,以及甘霖、长乐、黄泽、三界、崇仁五大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二)村级安置留用地实施对象为四个街道、五大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0.2亩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征收土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村级安置留用地面积标准:当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低于0.2亩时,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征收土地时,按项目征收该村农用地面积10%的比例核定村级安置留用地的指标用于发展二产、三产用地。其中6%为发展二产用地,4%为发展三产用地。
法制办、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农林局、审计局、市场监督局、综合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留用地指标管理
(四)留用地指标是指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下同)面积的一定比例向被征地村核发的,由土地面积、等级、性质等要素构成的专项指标。
(五)市国土局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发、预支、调剂及使用等管理工作,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建卡造册,由国土局、属地政府实行台帐动态管理。
三、留用地指标使用
(六)村级安置留用地可由属地政府或市政府统筹安排相应地块,统一实施建设开发。村级安置留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安置留用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前期成本由属地政府代为支付,在该土地出让成本结算中返还。
(八)留用地指标可以用于原村级集体二、三产企业项目用地的折抵(低效用地),以联审会议的形式经相关职能部门及市政府会审,审核同意的,可通过补办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九)统筹开发的三产安置留用地不得用于开发商品住宅等项目。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在村级留用地范围内,仍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嵊政办〔2015〕10号)执行。
(十)对尚未落地或无法落地的留用地指标,经村“五议两公开”后,由属地政府进行货币化收购,相关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涉及整村(社区)城中村改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该村(社区)到人均耕地0.2亩时规划可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比例一次性核定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并在扣除已享受的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后,三产安置留用地指标由属地政府进行货币化收购,只作为城中村改造地块商业用房的回购款;二产安置留用地指标予以核销,今后征收土地时该村(社区)不再享受村级安置留用地政策。
涉及城中村改造区块的村(社区),整村(社区)征收已建设安置小区,并按照有关城中村政策享受的综合服务用房(包括公共用房)面积大于总安置面积5%(不含)的;整村(社区)征收不建设安置小区,并按照有关城中村政策享受的商业用房(包括公共用房)面积大于总安置面积5%(不含)的,不享受本村级留用地政策。整村(社区)征收已建设安置小区,并按照有关城中村政策享受的综合服务用房(包括公共用房)面积小于总安置面积5%(含)的;整村(社区)征收不建设安置小区,并按照有关城中村政策享受的商业用房(包括公共用房)面积小于总安置面积5%(含)的,享受本村级留用地政策。
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的留用地指标,其收购价格可参考指标土地等级容积率2.0时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平均价的55%确定。
四、留用地安置程序
(十一)核定留用地安置面积。当被征地村符合安置条件时,按年度先由被征地村提出书面申请,属地政府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被征地村可留地安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留用地安置指标。
(十二)办理供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情况,落实留用地安置的用地指标,办理农转用(征收)及具体项目供地手续,留用地指标允许跨年度结转使用。
五、留用地项目用地管理
(十三)留用地项目可采取统筹开发、留用地货币化安置二种,鼓励以留用地货币化安置为主。具体方式的选择应经村“五议两公开”程序,由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在具备土地出让条件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出让手续。
(十五)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可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或统一招商确定的单位进行开发建设。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留用地指标和土地,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资金,并获得相应比例的物业产权。国有公司或统一招商确定的单位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六、留用地项目监管
(十六)各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属地首责”的原则,严格留用地项目审批,做好项目批后监管工作,严肃查处留用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建设局、建管局应严格做好留用地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设计、施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八)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留用地项目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如留用地项目确需实施抵押的,必须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进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后,报属地政府批准,并由属地政府监管下实施。抵押所得价款应全部用于本留用地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建设和投资,留用地项目村集体所持部分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限制性条件在土地证书备注中予以明确。
七、留用地项目出让收入管理
(十九)属地政府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留用地项目资金、核拨出让收入的监管检查。
(二十)协议出让留用地项目,应按照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的规定,按项目所在土地等级的基准地价计缴出让金。公开出让留用地项目,按照成交价款计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规定可返还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用于该村基础设施配套等公益性建设。
八、附则
(二十一)国家和省等上级部门对留用地开发建设有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原《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意见》(嵊政办〔2006〕16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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