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08 14:50:37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阅读量:821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诸暨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高水平推进我市“四好农村路”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四好农村路”是指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镇乡(街道)“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上级补助的“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通过融资筹集的“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镇乡(街道)、行政村筹集的“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二、职责划分
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并下达“四好农村路”建设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会同市财政局编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安排、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镇乡(街道)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各镇乡(街道)做好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等工作;牵头“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考核工作。
各镇乡(街道)负责“四好农村路”建设计划的编制、上报,组织项目设计、招投标、工程管理、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工作和具体建设工作;负责筹措、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各项经费;负责“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范围包括新(改)建及提升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危桥病隧改造、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运行、新建候车亭、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村村通”公交运营、全市农村公路的日常管养及“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创建等。
(二)补助标准
经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审查核定后,各类项目按照相应标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含上级补助资金)。
1.县道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管养。资金除省补资金以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配套承担,总补助资金不得低于省市要求的标准。
2.乡村道新(改)建项目、低等级改造提升项目、大中修项目,以及排水、标志标线、安防等道路附属设施单项工程。按照项目完工审计审结建安费的80%补助,一般乡镇最高不超过90万元/公里,山区乡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里,山区发展受限乡镇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公里。经年度路况检测结果较差的线路,必须列入次年大中修实施计划,市财政资金按照以上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线路所在镇乡(街道)承担。
农村公路通行“最后一公里”项目、自然村通公交涉及到不在数据内的道路提升项目参照本标准执行(此类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把关审核,核定后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或国有企业投资计划,视项目情况按照农村公路新改建或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3.乡村道桥隧新改建项目。按照完工审计审结建安费的70%进行补助。新建联网公路涉及桥隧新改建的参照本标准补助。
4.新建候车亭工程。镇乡(街道)为建设主体新建候车亭的,按国省道、县道6万元/只,乡村道2万元/只进行补助。
5.乡镇运输服务站工程。镇乡(街道)为建设主体新(改)建乡镇运输服务站的,按项目完工审计审结建安费的100%进行补助。
6.“村村通”公交运营。新增镇村公交线路的车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镇村公交线路运营费用,按照山区镇乡5万元/辆·年、其他镇乡(街道)8万元/辆·年的定额标准由所在镇乡(街道)进行补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上述资金由市财政在市、镇财政年底分成中扣除,按照购买公共交通服务相关办法规定予以拨付。
7.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省、市要求进行“六个一”规范化建设并有效运行的,相关运行费用和人员支出由市级财政按照10万元/年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镇乡(街道)承担。
8.农村公路乡村道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市财政按照乡道8000元/公里·年、村道5000元/公里·年列入年度预算。各镇乡(街道)应出台相应配套日常养护资金方案,最低配套标准不得低于乡道1000元/公里·年、村道500元/公里·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乡村道日常养护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分档予以补助(镇乡〈街道〉配套日常养护资金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9.示范乡镇创建。成功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
四、补助资金拨付
(一)分批次拨付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乡村道新(改)建项目、低等级改造提升项目、大中修项目(含排水、安防等道路附属设施单项工程)、乡村道桥梁项目,分两次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内容按照当年度计划要求全部完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可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申报第一笔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完成结算审计后,可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申报第二笔补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以审计审结建安费为基准计算,审计审结建安费超出概算建安费的,超出部分不得计算在内。
(二)加强其他类型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农村公路乡村道日常养护、小修保养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要求实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情况予以补助。成功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的,根据创建成功的证明文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型项目资金补助按照相关要求实施。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二)加强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市财政、交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镇乡(街道)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补助项目调整需报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同意。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如存在一年内无法动工或三年内仍未结清的,原则上取消该项目未补助资金。
(三)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要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其他
本办法所称的山区乡镇是指马剑镇、东和乡、同山镇、赵家镇、浬浦镇、璜山镇;山区发展受限乡镇是指岭北镇、陈宅镇、东白湖镇。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8〕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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