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1-09-06 16:41:11来源:泰顺县民政局 阅读量:734
泰民〔202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泰顺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批复》(泰政发〔2018〕79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我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根据2020年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32415元计算,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32415元×50%÷12=1350.62元,按1351元确定,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1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对应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特困人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对由机构托养照料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标准在原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1年7月12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关于调整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民〔2020〕61号)。
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统计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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