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1-09-03 17:40:50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自然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多年生经济作物、当季作物等补偿。青苗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
1、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2000元,水稻田每亩2000元,旱地每亩2000元。
2、林木补偿费:征收林地林木和零星用材林木、果树等补偿按本办法附表1、2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 筑物(房屋除外)、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1、村间水泥道路和水泥道坦每平方补偿30—60元。
2、生活用水设施和农田排灌设施,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水源变更的,按现状作适当经济补偿,其中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偿80元。
3、工程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设施的迁移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速公路和市域铁路建设政策处理费用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2〕81号)文件规定的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4、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受损或截断的,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
5、坟墓迁移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安置费3500元,由坟主迁移至指定的生态公墓;无主坟墓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该村村委会迁移安置,坟墓占地按建设用地标准补偿。
6、水井每口补偿200-500元,砖石结构粪坑每个补偿200-500元,化粪池每处500-700元。
7、简易房补偿标准为300元/㎡、200元/㎡、100元/㎡、50元/㎡四档(等级分类见附表4)。其占地面积不安排地基,依照相近地段同类土地标准征收。
8、宗教庙宇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工程实施机构与所属镇共同组织调查,通过评估审核后,实行一事一议。
三、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
参照该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或周边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该通知自2021年01月01日实施。通知发布时,《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文政发〔2014〕52号)中的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停止执行。
附件:1.征收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如有文成县、乐清市、瓯海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文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瓯海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