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03 17:25:02来源:文成县交通运输局阅读量:59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工程管理水平,现将《文成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科联系。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9月1日
文成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公路安全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现有公路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方案》(交办公路〔2015〕42号)及我县“打造平安文成”、“建设平安交通”的实际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是指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南(试行)》和《浙江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技术指南》相关要求,对影响农村公路上安全通行的路侧险要、视距不良、急弯陡坡、平面交叉、穿越城镇等高风险路段进行的处置工程。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部省资金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管理。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指导工作,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时,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经费纳入工程概(预)算。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乡镇将三年建设项目报县公路管理局,县公路管理局核对后,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库。各乡镇在每年10月份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计划编制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总量控制、以完成上级任务为限”的原则。县公路管理局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实地勘察、核查认定、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上报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审核,并据此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储备库,作为年度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六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根据路段安全性调查分析确实需要立项实施的,并有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估算,设计方案经县公路管理局初步审查后,并报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立项。在安排工程项目时,要加强专业技术咨询,力争决策科学合理。
第七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计划建议,报温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由温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并抄送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根据公路安全隐患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以整段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时,要针对不同的安全缺陷类别,进行综合处治。
第九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程设计应结合实际、技术合理、方案可行、注重实效。工程设计内容和文本格式应符合我省相应的设计指南和设计范本。
第十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由温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设计审查、邀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派员参加,设计审查结果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设计及预算由温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行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具有相应公路养护资质或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对工程量少、规模小的专项工程项目,可按《关于印发〈关于文成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资管办〔2017〕20号)执行。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按所签订的合同执行。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积极推行社会监理,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均可参与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应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市场监理、企业自检、社会监督”的四级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检验,实行工序交验制度,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南(试行)》、《浙江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技术指南》及省有关质量控制标准,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试验记录,各种原始记录严禁涂改或伪造。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及设计批复文件,确需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涉及实施路段、实施规模、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方案等变更设计或变更后工程造价超过原批复工程投资总额的,由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于其它变更设计,由县公路管理局审批并报温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安全设施,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实施路段的通行安全。
第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中,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月报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各有关单位。县公路管理局应每月向温州市公路管理局报告本辖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对有关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示范工程验收办法》由县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组织质量鉴定,县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并邀请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应在当年年底前完工,规模较大的项目最迟在次年6月底前完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资金由部、省资金和县级财政保障为主。中央车购税补助标准为县乡道4万元/公里、村道6万元/公里,控制上限为不超过项目概算的45%,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可按控制上限申请补助。省级奖励资金纳入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列入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工程未实施或未能按期完成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省将视具体情况扣回相应项目资金,并予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工验收(评估)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情况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的年度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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